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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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8-057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74.4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2018年7月4日。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3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年3月23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7年6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7年6月19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6月6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101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186.5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40%。

8、2017年11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17年11月1日为授予日,授予16名激励对象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邓月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9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7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日,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拟定的激励对象为16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0万股。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林广华先生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授予全部份额共计0.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5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0.0658%。

11、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杨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3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8年4月17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万股并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9万股。至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股票由195.4万股变更为194.2万股,激励对象由116人变更为114人,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186.2万股,激励对象变更为100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8万股,激励对象变更为14人。

13、2018年6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6日,截至2018年6月6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10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744,800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4.4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50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00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激励对象中李良雨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丽君女士、莫晨晓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0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74.4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0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74.48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条件、对象及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3、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