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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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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8-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声明

一、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七、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等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等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已声明并承诺:

本公司/本所保证万华化学在本报告书中引用本公司/本所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是万华化学抓住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发展机遇的关键一步。通过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万华化工,上市公司将实现三个目的:第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布局“一带一路”实体业务。第二,通过收购全球第八大MDI生产商匈牙利BC公司,万华化学将成为全球MDI第一大生产商(以产能计算)。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彻底解决与控股股东下属BC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是控股股东履行证券市场承诺的重要举措。

本次交易的具体实现方式为:万华化学通过向控股股东万华化工的5名股东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发行股份的方式对万华化工实施吸收合并。万华化学为吸收合并方,万华化工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华化学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万华化工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万华化工将注销法人资格,万华化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万华化工的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万华化工100%股权。万华化工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系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万华实业存续分立后新设公司。万华实业分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0月31日,该次分立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实施完毕。根据《分立协议》,本次分立,万华实业聚氨酯化工产品生产业务进入到万华化工,其他业务保留在万华实业中。即万华实业分立前所持有的万华化学47.92%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新益投资100%股权、万华国际资源100%股权、新源投资100%股权、辰丰投资100%股权划归万华化工名下,其余的与聚氨酯化工产品业务不直接相关的资产保留在万华实业。

万华化工为持股型公司,其股权架构如下:

注: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万华化学、新益投资、新源投资、辰丰投资和万华宁波的股权已过户至万华化工名下,万华国际资源已在香港注册处完成变更登记,万华化工的境外投资证书仍在办理中。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万华化工注销,上市公司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未考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万华化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2018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是万华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截至评估基准日,万华化工以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作为最终评估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5月22日,烟台市国资委下发《关于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烟国资[2018]46号),核准了本次评估结果。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万华化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即5,221,758.20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5,221,758.20万元,万华化学通过向交易对方合计新发行1,715,990,206股A 股股份支付本次吸收合并的全部对价,本次交易不涉及现金支付。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取得的万华化学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四、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万华化学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确定为31.93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1.928元/股)。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万华化学2017年12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月12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的总股本2,734,012,8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鉴于公司2017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31.93-1.5)/1=30.43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万华化学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整体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二级市场股价波动造成的万华化学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鉴于万华化工持有1,310,256,380股万华化学股票,本次交易拟引入股票发行价格和被吸收合并方万华化工定价的调整方案如下:

(五)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万华化工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221,758.20万元,按照发行价格30.43元/股计算,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1,715,990,206股。本次交易后万华化工持有的万华化学1,310,256,380股股票将被注销,因此本次交易后实际新增股份数量为405,733,826股。

若根据价格调整机制,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与标的资产定价进行调整,则发行股份的数量也相应进行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六)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各交易对方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前,上述新增股份不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万华化学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持有的万华化学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新增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至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涉及的该部分股份应遵守上述规定。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采用基于未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业绩承诺资产包括BC公司100%股权、BC辰丰100%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和万华氯碱热电8%股权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万华化学与交易对方就上述业绩承诺资产未来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一)业绩承诺资产及业绩承诺人、补偿义务主体

本次交易涉及采用基于未来收益法评估的业绩承诺资产包括BC公司100%股权、BC辰丰100%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和万华氯碱热电8%股权。本次业绩承诺中上述四部分业绩承诺资产合计计算净利润数(包括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主体为全部交易对方。

(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注:BC公司和BC辰丰的评估值已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由上表可知,业绩承诺资产的合计评估值为1,960,328.90万元,本次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作价即为1,960,328.90万元。

(三)业绩补偿期间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若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于2018年实施完毕,则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若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于2019年实施完毕,则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四)业绩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方同意对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进行承诺,并在业绩承诺资产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之情况下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对万华化学进行补偿。

(五)承诺净利润

各方同意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业绩承诺资产的预测利润数为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净利润承诺数,即业绩承诺方承诺净利润金额如下:

注1:上述承诺净利润涉及BC公司和BC辰丰的预测利润数的计量货币为欧元,涉及万华宁波和万华氯碱热电预测利润数的计量货币为人民币,为方便业绩补偿计算,BC公司和BC辰丰业绩补偿期间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均以本次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1月31日)的即期汇率7.8553折算成人民币后与万华宁波和万华氯碱热电的承诺净利润加总计算合计承诺净利润数和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相对应的,BC公司和BC辰丰业绩补偿期间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也均以本次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1月31日)的即期汇率7.8553折算成人民币后与万华宁波和万华氯碱热电的实际实现净利润加总计算合计实际净利润数和累计实际净利润数。

注2:上表中BC公司业绩补偿期间各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金额已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影响。

注3:BC公司和BC辰丰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的净利润数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4,291.87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50,704.20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46,691.86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如本次交易于2019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上文所述,且补充承诺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48,836.52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如果出现业绩补偿方案需要调整的情形,则双方应及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六)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业绩补偿期间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由万华化学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万华化学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万华化学应当在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前述业绩承诺资产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与业绩承诺方相应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七)盈利差异的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根据上述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若业绩承诺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须按照出资比例就不足部分向万华化学进行补偿,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上市公司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各补偿义务主体各自所应承担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各自对万华化工的出资额÷万华化工的注册资本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精确至个位数为1股,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逐年计算补偿测算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就各补偿义务主体向万华化学的补偿方式,以各补偿义务主体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合并获得的万华化学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方的股份补偿义务以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作价除以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后确定的股份数额为限。如果业绩补偿期内万华化学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的,则业绩承诺方可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额相应调整。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的情形,万华化学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万华化学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如万华化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万华化学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万华化学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股份回购数量。业绩承诺方应于收到万华化学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万华化学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万华化学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万华化学应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万华化学股份尚处于锁定期内的,业绩承诺方不得通过转让、赠予或其他变相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业绩承诺方持有万华化学的锁定股份可以部分设置质押,但质押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方各自持有锁定股份的50%。业绩承诺方作为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在锁定期内质押股份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万华化学董事会。

(八)减值测试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万华化学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补偿测算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经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总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参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程序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正式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减值的补偿义务。

(九)补偿股份的调整

若万华化学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转增股本、送股而导致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万华化学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 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计算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 ×(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万华化学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应补偿股份对应已实施的现金分红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税前)× 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计算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万华化学2017年度审计报告及天圆全会计师出具的《万华化工审计报告》和本次交易的作价情况,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被吸收合并方的财务数据为2017年度合并报表数据,资产净额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为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其中国丰投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烟台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分别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万华化工,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丰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21.59%股权,中诚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10.52%股权,中凯信将持有上市公司9.61%股权。

根据国丰投资与中诚投资、中凯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在对上市公司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三方应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日内先行在内部就拟审议的议案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正式决策。若三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日就表决事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国丰投资的意见为三方最终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中诚投资、中凯信将与国丰投资保持一致行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41.72%股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烟台市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万华化学的主营业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业务涵盖聚氨酯产业、石化产业及功能化学品和材料产业三大板块,公司为全球第二大MDI生产商(以产能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华化学将承继及承接被合并方万华化工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万华化工旗下化工类资产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由于MDI行业极高的技术壁垒,全球范围内能够进行大规模生产的化工企业屈指可数,聚氨酯产品行业长期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特征。截至2017年底,全球仅8家化工企业拥有MDI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能进行独立生产。上述8家企业中MDI年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吨的公司共有5家,分别为万华化学、巴斯夫、科思创、亨斯迈以及陶氏,产能合计占比约88%。行业内部产能规模已呈现“梯队化”特征,行业领先企业的规模优势趋于集中。

本次交易前,万华化学拥有年产180万吨MDI产能,标的公司万华化工下属海外子公司BC公司拥有年产30万吨MDI产能,巴斯夫集团拥有年产181万吨MDI产能。本次交易后,万华化学将合计拥有210万吨MDI产能,跃居全球第一大MDI生产商。

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聚焦并做大做强主业,有助于上市公司充分整合国内和海外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和规模效应,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万华化学朝着专业化、规模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切实推动“中国万华”向“世界万华”转变的企业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本次交易万华化学向交易对方合计新发行A 股股份的数量为1,715,990,206股,同时注销万华化工持有的万华化学1,310,256,380股。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为国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烟台市国资委,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万华化学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天圆全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均将得到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股本将由2,734,012,800股变更为3,139,746,626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五)本次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说明

本次交易前,国丰投资作为万华化工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92%,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和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将直接持有万华化学1,309,952,605股,占万华化学总股本的41.72%,本次发行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国丰投资要约收购义务相关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国丰投资在本次发行前已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且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在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丰投资免于发出要约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和获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获得的批准

(1)2018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预案相关的议案。

(2)2018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预案相关的议案。

(3)2018年6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草案相关的议案。

(4)2018年6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草案相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获得的批准

(1)2018年1月5日,中诚投资召开第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的议案》。

(2)2018年1月30日,中凯信召开第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的议案》。

(3)2018年5月8日,国丰投资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4)2018年5月8日,合成国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5)2018年5月8日,德杰汇通的单一股东乌拉特前旗多金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由万华化学吸收合并万华化工。

(6)2018年6月15日,国丰投资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议案。

3、标的公司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获得的批准

(1)2017年12月4日,烟台市政府下发《关于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方案。

(2)2017年12月11日,万华实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万华实业整体上市的议案。

(3)2018年1月26日,烟台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对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立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立方案,万华实业分立为万华实业(存续公司)和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4)2018年1月30日,万华实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30日,万华化工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

(5)2018年4月18日,万华化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6)2018年5月9日,山东省国资委下发《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预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7)2018年5月22日,烟台市国资委下发《关于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烟国资[2018]46号),核准了本次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8)2018年5月23日,万华化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万华化工暨关联交易的方案。

(二)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程序和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本次交易尚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4、其他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未取得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同意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同意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等规定,为保护万华化学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赋予万华化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万华化学股份的要求。

(一)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下转86版)

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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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