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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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8-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8-04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2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振岭”)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及本公司(被告二)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2017年1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

宁夏蓝丰不服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2018年6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终结后,认为宁夏蓝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案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不再承担责任;

(二)宁夏蓝丰自愿给予宁夏振岭1,350万元的补偿,扣除已经执行的200万元,剩余的1,150万元由宁夏蓝丰分三期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本调解书签收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300万元;

2、2018年8月31日之前支付400万元;

3、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450万元;

(三)上述款项如果有一笔未按期支付,宁夏振岭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书所确认款项中的全部未付款项,并且宁夏蓝丰每日按万分之五向宁夏振岭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2017)宁民终194号民事判决执行;

(五)宁夏蓝丰主张的返还货款权利已在本案中确认抵销,宁夏蓝丰不再主张该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调解协议,公司将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2017)宁民终194号】计提预计负债1,765.94万元,扣除宁夏蓝丰主张的货款权利82.76万元,应赔偿金额为1,683.18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将导致公司赔偿金额减少至1,350万元,减少赔偿的333.18万元冲减2018年上半年营业外支出。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9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223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