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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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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兑息公告

2018-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8-61号

债券代码:136536 债券简称:16国汽02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兑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2日兑付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国汽02

3、债券代码:136536

4、发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717号文件批准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票面利率:3.35%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7月1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7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2日

三、 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6国汽02”票面利率为3.35%,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期兑息金额为人民币33.50元(含税)。

四、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国汽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谈正国

电话:010-8882 5988

传真:010-8882 5988

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B、E座3层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丁旭

电话:010-6560 8377

传真:010-6560 845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0064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