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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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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2版)

股票简称:芯能科技 股票代码:603105

Zhejiang Sunoren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2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8,8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60%。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利忠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正达经编、乾潮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鼎晖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对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2016年6月30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戴建康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章竞前及高级管理人员金治明、张健、钱其峰、陈建军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褚建新、叶莉、钱鹏飞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部分核心员工的承诺

公司核心员工肖育辉、施雪萍、潘伟戢、雷阳、徐国华、裘永恒、花罡、姚戴凤、朱晴峰、谭贤友、沈千红、潘程强、张建琴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宁象屿瑞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东启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海宁瑞东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案为:除结合相关期间审计情况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中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7年3月8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确保修改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

4、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③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④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中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⑤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包括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本公司应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的承诺

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投票同意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在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的承诺

招商证券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作出如下承诺:“因本所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有关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承诺如下:“若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值需相应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30%的资金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本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事宜承诺如下:“若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时,发行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发行人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人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发行人可等额扣减本人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利润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八年七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