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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战略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受宏观政策、经济金融等因素影响,经常因投资者的过度反应(如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而产生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面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预期收益良好的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从竞争优势的角度,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基本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的基本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基本素质、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状况以及增长潜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

1)企业的行业地位分析

本基金从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买方侃价能力、供方侃价能力和现有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程度等五个重要的竞争驱动力出发,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投资资本进入难度、行业竞争强度以及行业利润率,揭示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及其潜在的发展空间。

2)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归根结底来源于企业为客户(消费者)创造的超过其成本的价值。超额价值产生于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相等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品(服务)优势。

市场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高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保持其在细分市场的领导者地位。市场份额优势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产品(服务)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保持成本领先和产品差异化。低成本和因产品差异化的高定价是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同时技术工艺精良的公司也将会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且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选择评价产品(服务)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3)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成长的根本动力。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源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具有价值性、关键性、难以模仿性、独特性和稀缺性等特点。本基金管理人把核心竞争力分为市场渠道能力、整合能力、功能性能力三个方面。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多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市场渠道能力主要包括品牌拓展管理、市场营销、分销渠道、后勤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整合能力主要包括质量、产品周期、即时生产与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功能性能力指企业通过提供差异性功能的产品或服务,为消费者创造差异性价值的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通过自身培育获取,也可以通过并购或建立战略联盟等外部途径获取。在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拘泥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获得途径,以全球视野,关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价值增值能力,并将因中国因素所独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4)成长性分析

企业的成长可能来自内部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可能来自外部包括但不限于整合、购并、注入资产等途径,或者是两种成长方式的结合,以及其他可能的途径。无论企业的成长来自何种方式,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重点关注企业效益的成长以及股权价值的提升。在实际选股时,本基金评价企业成长性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税后利润增长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

本基金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竞争优势、投资回报率、成长性、估值等方面对股票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指标的可比性,本基金在不同行业内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选择不同行业中相对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为投资的备选对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方法、市盈率(P/E)和市净率(P/B)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

3. 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在尊重“自下而上”选股结果的基础上,为避免出现“自下而上”选股时可能产生的行业资产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参考整体市场的行业资产分布比例,对行业景气程度的判断和行业评级、以及行业内预期可投资股票的数量,适度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中行业投资的比例,控制基金资产在单个行业上的过度投资,降低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的预期,主动地降低或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当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债券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根据对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同一债券类属品种内,基金根据不同债券的品质、提前偿还风险和赎回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比例。

(4)单券选择策略

基金根据对单个债券的估值分析,把握个别债券短期被市场错误定价的投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价格的真实变动情况,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七)的2中第(4)、(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2018年3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契约规定不能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严格按照投资契约并未投资股指期货。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第七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1条中第(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事务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二)款4、5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8年7月9日前公告。

2、“一、绪言”部分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的编写依据。

3、“二、释义”部分新增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等有关条目的解释。

4、“三 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5、“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6、“五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

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更新。

8、“九 基金的投资”之“(三)投资范围”、“(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根据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9、“九 基金的投资”之“(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8年3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十一、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根据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部分更新。

11、“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

12、“十六、风险揭示”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了流动性风险揭示。

13、“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部分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14、“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