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6 证券简称:东方通信 公告编号:2018-022

900941 |东信B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9366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56,000,0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360,003.8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①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③对于投资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④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0元。

(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①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8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1:6.406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9366美元(含税);

②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7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0.008429美元;

③对于其他B股个人股东,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执行,即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0.009366美元,待B股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研发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676198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