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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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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4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9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8日-2018年7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8日15:00至2018年7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名,代表股份957,989,5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105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523,673,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7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434,315,6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3817%。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231,230,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96%。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93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3,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177,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5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205,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8%;反对6,784,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46,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9%;反对6,784,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860,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127,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101,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0%;反对127,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云芸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