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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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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
92.85%股权的进展公告

2018-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

92.85%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5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92.8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交易作价6,499.50万元向自然人李献国出售公司持有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园林”)92.8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3日、2018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及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号)、《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号)。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李献国股权转让款6,499.50万元,麦田园林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交割。

二、 本次进展情况

截至上述《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及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之日,麦田园林应付公司往来借款2,002.63万元。截至目前,麦田园林尚未根据公司与之签署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还款计划及承诺》向公司偿还前述借款。

为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公司与麦田园林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献国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麦田园林于2018年6月28日办理完毕92.85%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武侯)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119号】,李献国将其持有的麦田园林92.85%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保证。如麦田园林仍不能按照《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还款计划及承诺》足额向公司偿还借款,公司有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三、 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麦田园林向公司偿还借款相关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5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2018年7月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大正东智”)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建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型材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3-080号公告、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5-060号公告。

三、 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济南大正东智一审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济南大正东智一审向华塑建材公司、华塑型材公司主张的赔偿其8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2、济南大正东智主张的由华塑建材公司、华塑型材公司向其支付124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济南大正东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主合同履行期满之日即2012年7月31日之后的六个月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华塑控股主张过权利,本案保证期间已过。本案中,保证人华塑控股应当免除保证责任。济南大正东智向华塑控股主张其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济南大正东智已经付款的数额问题。济南大正东智向指定收款人汇入60万元,该款项的支付符合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形式,应当认定为济南大正东智向华塑建材公司、华塑型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济南大正东智的该上诉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济南大正东智上诉主张的其支付的另外10万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大正东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 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

2、 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800万元;

3、 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4万元;

4、 驳回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鉴定费30万元,均由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五、 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