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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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055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华业债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33

● 回售简称:华业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9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 8月6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 8.50%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15华业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5华业债”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8.50%。

2、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5华业债”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

13日、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9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华业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华业债”债券,请“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华业债”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 8月6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华业债;122424

3、发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39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利息登记日:按照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3、起息日:2015年8月6日。

14、付息日: 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登记日:按照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6、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8、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5华业债”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8.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3

2、回售简称:华业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9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华业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8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5华业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至 2018年7月19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 日至2018年7月1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华业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华业债”债券。请“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做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华业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徐红

联系人:赵双燕

联系电话:010-85710735

传真:010-85710735

邮编:100025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