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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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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3版)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单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军工集团单体报表数据,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安徽省国资委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军工集团100%的股权。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经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产总额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由2015年末的284,914.36万元增长到2017年末的310,392.78万元,增长幅度为8.94%。公司资产总额的增长主要来自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留存收益的增长。报告期内,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均呈上升趋势,其中流动资产上升幅度较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上升。

(2)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是公司短期借款金额下降以及借入“11安徽军工债”金额变动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与行业特征及业务发展规模相适应,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维持在合理水平,企业资产流动性较好,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维持在较为稳健的水平。另外,公司银行资信良好,多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偿债信用记录,无逾期银行借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况。

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资产负债率远低于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原因是由于母公司为控股型公司,具体生产经营均在各子公司进行。2015年底、2016年底、2017年底,母公司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7.33%、32.70%、35.74%,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为2015年起,发行人在母公司层面对下属各成员企业的货币资金实行了统一归集,各成员企业的大部分资金平时都保存在发行人母公司的归集专用账户,随着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积累,发行人母公司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周转能力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9次、2.20次和2.41次,呈下降趋势。

2016年,由于公司军品业务收入减少,导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5.50%,而应收账款同比仅增加3.03%,因此,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同比下降。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4.59%,基本恢复至2015年水平,而应收账款同比增加6.68%,因此,2017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回升。

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81次、2.34次和2.50次,存货周转率较稳定。

2、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利润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盈利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军品业务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分别为78.88%、77.71%和81.80%,作为公司核心业务的军品业务对公司业绩贡献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军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45%、33.36%和33.55%,总体保持稳定。军品定型后可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取得军方订单,并会保持一定数量的增加。报告期内,军品业务销售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盈利能力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民品主要为预应力锚具,占主营业务毛利比重分别为16.65%、17.08%和10.09%。报告期内,预应力锚具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77%、25.71%和14.51%。报告期内,其他民品业务对公司盈利贡献较小,呈增长趋势。综上,作为一家重点军工企业,发行人军品业务持续增长,毛利率波动较小,业绩稳定。公司管理层将在保持军品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整合民品业务资源,加强民品业务的市场开拓,努力提高民品业务的盈利能力。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238.47万元、13,302.56万元和6,793.34万元,最近三年平均每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778.12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充裕。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38.41万元、3,888.46万元和5,197.86万元。2016年度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公司收到政府给予东风机电新机加区建设的补贴11,708.30万元,2017年度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取得红星机电火工区拆迁补偿款10,000.00万元、收回对雷鸣红星的投资2,153.53万元;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是发行人为提高军品的生产能力、生产安全性而进行的技改、安改支出以及子公司神剑科技新机加区、新火工区和子公司东风机电新机加区、火工区建造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8,943.04万元、-14,920.17万元和-12,050.47万元。2015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净流出较大,主要原因是债务融资净流出3,590.45万元,分配股利和偿付利息支付现金5,352.58万元;2016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净流出较大,主要原因是偿还借入的军工集团“11安徽军工债”资金9,420万元。2017年筹资活动净流出12,050.47万元,主要原因是债务融资流出9,780.45万元,分配股利和偿付利息现金流出3,544.0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五)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该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年度的发展需要提出股利分配方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予以实施。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股利分配情况

2015年1月1日至今,公司共进行过四次利润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3月6日,经长城军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股东按持股比例现金分配利润1,000万元,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6年2月25日,经长城军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股东按持股比例现金分配利润1,200万元,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7年4月17日,经长城军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股东按持股比例现金分配利润500万元,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8年2月9日,经长城军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股东按持股比例现金分配利润1,200万元,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0%;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为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对外部融资环境。

(3)利润分配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该阶段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可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9)为保证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子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和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子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将对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有10家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神剑科技单体报表数据,经中证天通审计。

(二)安徽方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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