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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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8-05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独立董事何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第1至第3项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5日至7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15:00至7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1A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565,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22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5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21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565,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0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5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9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渝嘉、冯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何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第1至第3项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46)于2018年6月30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截止2018年7月15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何为先生。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贺波回避表决。同意2,565,3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65,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提案作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贺波回避表决。同意2,565,3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65,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提案作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贺波回避表决。同意2,565,3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65,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提案作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渝嘉、冯霞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8-05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7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