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8-020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全体董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召开六届十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于2018年7月17日在公司705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3%。
公司董事汪为民、戈海华、王志明、姚洁青、盛晓英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8-02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8年7月5日向全体监事以电子邮件法式发出的召开六届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公司六届九次监事会于2018年7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沈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3票赞成,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7,25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53%;公司77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均符合解锁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8-02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7,250,000股,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5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3%。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7年2月9日,公司召开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2月9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17年6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补充确认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确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共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36元/股,授予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59号),对公司截至2017年7月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授予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17年7月24日上市。
6、2018年7月17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事宜。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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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7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于2018年7月7日届满12个月。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201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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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性说明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补充确认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确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共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28,451,000股的1.53%。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7人。
3、本次解锁的激励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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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77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锁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7,25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53%。77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所在部门及个人均符合解锁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7,25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53%;公司77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均符合解锁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景兴纸业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8-023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愿延长股份限售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戈海华先生、汪为民先生、王志明先生、盛晓英女士、姚洁青女士、丁明其先生、徐海伟先生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股权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延长限售期12个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追加承诺股东的基本情况
1、追加承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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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本次追加承诺的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延长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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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因公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原因,2018年7月23日限售股份未能办完解限上市手续,股东承诺12个月限售期不变,延长后的限售截止日顺延。
2、 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如下:
戈海华先生、汪为民先生、王志明先生、盛晓英女士、姚洁青女士、丁明其先生、徐海伟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将于2018年7月23日限售期届满的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售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9年7月23日。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内,承诺人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要求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在股份限售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限售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在延长股份限售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将全部上缴本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督促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的股东严格遵守承诺,若承诺人违反承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将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告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股份的锁定申请手续。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追加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