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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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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74版)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8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工大高新”)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2018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落实梳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

根据公告,公司于 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入贷款人民币 2 亿元,年利率为8%,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公司现金流紧张,借款逾期,导致工大高总约 3,55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3%)被法院冻结。截止公告日,工大高总累计被冻结约 6,67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请公司自查或者向相关股东核实,明确以下事项:

1、控股股东工大高总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份冻结事项,如存在,请充分披露。

2、本次诉讼事项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资产和股权冻结事项。

3、公司上述借款事项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对于借款及后续逾期情况,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全面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债务情况。

4、本次贷款逾期原因为现金流紧张,请公司全面自查目前现金流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状况,明确是否存在异常和重大风险。

回复:

1、经公司向工大高总书面函证,截至本公告日,工大高总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9,943,021股,占公司总股本16.42%,累计被冻结股份数66,785,593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9.30%,占公司总股本的6.45%。经核实被冻结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26日,工大高新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宗申”)借入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工大高总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于贷款逾期,导致工大高总3,552万股份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冻结,详见公司2018年2月10日《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此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限售流通股3,060万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清偿借款1.9亿元。

(2)2017年7月14日,工大高总、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向李佳借款人民币1亿元整,借款期限至2017年8月15日,日利率为1%。。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此笔借款用于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由于借款方现金流紧张,该笔借款已逾期。债权人李佳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7年11月17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限售流通股1,200万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99,400,000元整。

(3)2017年8月2日,工大高总向方美凤借入贷款人民币1亿元整,借款期限为20天,月利率为2%,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先生,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工大高总此笔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于现金流紧张,造成逾期的情况。方美凤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已开庭审理。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粤03财保20号,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1,800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

(4)工大高总于2017年5月15日向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泰”)借入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45天,日利率为0.08%,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先生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此笔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工大高总现金流紧张,造成逾期的情况。2018年2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6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940万限售流通股。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整。

(5)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恒丰银行委托贷款形式进行融资。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4亿元,贷款用途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工大集团7,200万股股权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工大高总、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14日,深圳宏利向浙江高院申请财产保全,浙江高院轮候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670,000股、限售流通股66,115,593股,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6)2016 年 8 月 15 日,工大集团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498,5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工大高总为工大集团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4 月 20 日因工大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利息 10,916,651.17 元,国民信托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 期。同时,根据贷款人国民信托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签订的国民信托·华富 7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国民信托 向鑫沅资产发送了《信托资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且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签 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鑫沅资产成为新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2018 年 7 月 18 日,鑫沅资产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哈市中法申请财产保全,哈市中法轮候冻 结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 670,000 股、限售流通股 66,115,593 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

2、本次诉讼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公司经过全面自查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资产和股权冻结事项如下:

A、涉及公司本部的相关情况

1)李佳与工大高新借贷合同纠纷。

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于2017年7月14日向李佳借款1亿元,期限为3个月,张大成为之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由于借款逾期,李佳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1月17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200万股股份。2018年3月20日,杭州中院就李佳与公司、工大高总、工大集团的借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归还借款本金9,940.00万元,支付原告李佳诉讼费54.63万元。收到判决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于2018年4月15日以一审法院对已还款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尚未收到浙江高院的开庭传票。

2)方美凤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8月2日向方美凤借款1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方美凤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8年1月25日,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03财保20号,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1,800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方美凤于2018年2月份提起诉讼,请求归还1亿元本金和利息。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3)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5月15日向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泰”)借入贷款5,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苏州安泰于2018年2月份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6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轮候冻结940万限售流通股。2018年5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2018)苏0591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工大高总于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3500万元本金及248万元利息,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费用117,214元由其共同承担。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4)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贷款纠纷。

工大高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宗申”)借入贷款2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逾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限售流通股3060万股。重庆宗申于2018年3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1.9亿元及复利和罚息,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已开庭审理。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5)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赁”)借款2亿元,目前借款已逾期。经开租赁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请求工大高新偿还委托贷款本金2亿元、期内利息404万元及逾期利息,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4月23日查封、扣押、冻结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的财产和其他权益,限额人民币210,300,357.7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并于2018年5月9日冻结工大高新持有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股权(出资额20100万元。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京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高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经开租赁本金2亿元、利息404万元及罚息,并支付200万元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30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7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收到北京高院的开庭传票。

6)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下简称“汉富美邦”)与工大高总借款纠纷案

2017年5月,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3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

7)三河市财政局与工大高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00年,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科设立北京哈特程达太空育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达公司”)。 2002年程达公司与三河市农业局签订《荷兰大棚转处理协议》,2003年与三河市花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荷兰大棚转给程达公司,程达公司同意承担三河市林业局欠农业银行228万元贷款。2003年三河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该笔贷款由三河市财政局代为偿还,待程达公司申请到农行贷款后从贷款中扣除228万元。2005年,程达公司三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马志涛、宋海军。2015年该公司被批准予以注销。三河市财政局于2018年3月份起诉至三河市法院,以程达公司破产清算时,并未通知三河市财政局申报债权为由,要求程达公司原股东、继任股东连带清偿228万元借款。三河市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三河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三河市财政局已于2018年6月8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现未接到二审开庭通知。

8)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与工大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4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18年4月份深圳宏利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浙江高院裁定冻结工大集团、通成投资、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高科价值486,841,718.7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并于2018年5月14日轮候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670,000股、限售流通股66,115,593股,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18年9月7日开庭,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9)徐英捷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8年5月31日徐英捷起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新归还借款2亿元及利息、罚息等共计29,103.13万元,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5月15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2亿元,借款期间2个月,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8月22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1.5个月。2017年11月10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3个月。该案尚未开庭。

1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工大集团企业借贷纠纷。

2017年8月1日,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期限24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6月25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7月2日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偿还本金7.8亿元及利息等,并要求工大高总、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涉及分、子公司的相关情况

1)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借贷纠纷。

汉柏科技于2017年11月23日经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委托,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作为受托人发放了额度为1亿元、期限为6个月的委托贷款,彭海帆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责任连带担保。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宣布该笔委托贷款自当日提前终止,并强制要求于次日偿还本金1亿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关村担保公司与汉柏科技、彭海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8)京执423号],于2018年5月7日轮候冻结了彭海帆持有工大高新的股权103,068,783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至今尚未收到受诉法院开庭传票。

2)周世平与汉柏科技借贷合同纠纷。

2018年5月16日周世平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借款合同于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期,并请求裁决汉柏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10338.34万元,要求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申请书中称:2017年6月12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6月29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柏科技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并要求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4月13日,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案尚未收到开庭传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5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因汉柏科技与其签订的其他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发生违约,于是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5月25日起诉至法院。

A: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569.60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2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年2月9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1,569.6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年2月11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2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897.99万元及违约金,并对1,5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1月13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1,897.9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5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5月5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C: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2,736.00万元及违约金,并对2,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0月19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736.0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2,0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4月7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D: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922.92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9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年2月8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5,922.92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9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E: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719.62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4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9月12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5,719.62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4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7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F: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925.1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2月14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3,925.1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0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5)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年,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签订了七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因工程款发生争议,2017年8月30日,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红博商贸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合计给付工程款48,239.37万元,哈尔滨市仲裁委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裁决书,裁决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366,207,985.46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10,500.00万元。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利息77,089,626.42元,仲裁费用1,106,030.90元。按照上述仲裁,红博商贸城应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29,121.92万元。2017年12月26日又作出补正裁决书。省七建申请执行后,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1月31日([2018]黑01执35号)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出资金额人民币38,810.30万元。查封期间,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过户手续,以及增资扩股或减持所占的股份,并冻结应分的红利和股息。2018年5月10日哈尔滨市法院查封工大高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地号08-10-95),查封期限三年;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红博商贸城100%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红博会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17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6)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502,936.76元工程款及逾期滞纳金。南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720号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502,936.76元及利息,并承担4,415.00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7)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870.00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87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7万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8)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327.11万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黑01民初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3,271,132.06元及利息,并承担158,155.66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9)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于2018年1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147.25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147.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6.50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0)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670.45万元及利息,此案已开庭审理,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1)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657.40万元货款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103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商贸城给付货款657.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18.00元。双方正在和解中。

12)韩秀梅与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南洋水泵经营部的经营者韩秀梅于2017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剩余货款8.70万元。该案开庭审理后,南岗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黑0103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韩秀梅欠款8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1,816.00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3)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博商贸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纠纷。

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1.6万元及利息2万元。该案尚未开庭。

14)刘跃威与红博物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跃威于2018年5月28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66万元及利息,红博物产、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15)奶户蒋凯地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蒋凯地于2017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要求给付96,253.63元奶资款,呼兰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黑0111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龙丹利民给付原告蒋凯地奶资款96,25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50元。目前,双方正在和解中。

16)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至呼兰法院,要求龙丹利民给付1,274,562.50元煤款。呼兰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丹利民给付货款1,274,56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36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7)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建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培训大厦给付工程款2,471,215.92元及利息709,275.93元;于2018年6月28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给付工程款13,692,607.38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未开庭。

18)孙为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以下简称“玉米淀粉糖公司”)供货合同纠纷

玉米淀粉糖公司向西集粮库收购玉米,至2007年10月31日欠玉米款306.46万元,西集粮库将债权转给孙为民,孙为民起诉至呼兰法院,呼兰法院作出(2008)呼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兰法院于2012年冻结公司持有的龙丹利民享有的全部股权,2013年查封玉米淀粉糖公司11处房产,2017年重新查封。2013年另有3处房产通过法院裁定归孙为民所有,抵欠款3,371,200.00元。但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未执行。因判决书所列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还未执行完毕,现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和解中。

3、公司关于重庆宗申借款事项未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发布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披露了该笔借款的逾期情况。此外经公司全面核实,存在如下应披露的债务情况:

1)已列报各类负债情况(截止2018年5月31日公司各类负债)

注释 单位:万元

2)上述资金用途主要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红博黄河公园项目工程款、ABS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相关支出、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开发、流动资金。

3)公司存在问题6回复所列举的对外担保情况,除对子公司担保已披露,其他未进行披露。

4)徐英捷、崔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向个人借款。

(2)公司未列报各类负债情况:

1)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万元,其中2,000.00万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

2)2017年7月1日,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

3)2017年6月12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1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资金主要用途为汉柏科技采购云立方设备款,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

4、公司现金流状况:

截止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2.57亿; 短期借款 9.3亿,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2.22亿,流动比率1.01。公司经营性负债金额12.93亿元,目前部分负债已逾期,还款难度较大。

生产经营状况:

公司传统业务红博商业作为哈尔滨本埠商业品牌,从商业规模、业态分布、购物环境均处于本埠商业一流梯队。2016年新增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的红博中央公园是东北首家公园式主题购物中心,集休闲、娱乐、观光、购物等多种业态于一体。但由于先期商业运营投入费用较大,新零售行业竞争胶着且商业客流量需要一段时间培养,2017年,商业服务业板块一度出现了现金流紧张的情况。2018年,随着公司在商业板块的新战略思路落地,联动会展商圈各版块业态,引领有效客群,春节期间通过一系列的营销活动使客流量同比上涨20%左右,公司商业板块经营状况将日益改善。

公司借款主要用于红博商业黄河公园项目后期配套设施的完善,该项目投资近30亿元,其中融资借款15亿元,自有资金投入10亿元,由于该项目处于开办初期,未产生足够现金流,存在还本付息压力;公司近30亿元的投入转为固定资产后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税也造成现金流紧张。2017年末,该项目已完成整体验收,预计近期可完成产权证办理。目前,公司正在启动向银行申请物业贷款的准备。届时可整体缓解公司现金流问题。

公司信息产业业务主要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实现营业收入近20亿元人民币,实现利润近2.9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主要产品具备了完善的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的产业化能力,事业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由于公司人脸识别业务尚处于市场拓展期,研发费用及市场推广费用均很大,造成公司的应收及预付账款较高,存在一定资金压力。

目前,公司债务逾期、诉讼及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形象及日常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公司已经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成立专门小组,配合律师和公检法机关,结合案件情况及进展进行谈判,争取公司权益,减少公司损失;二是公司及分、子公司进行内部核查,就所涉诉讼事项逐项调查、厘清责任;三是在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合同,降低和杜绝法律诉讼情况发生,使企业拥有一个比较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出售资产及收购资产配合公司以信息产业为主业的转型战略,加快推进重组进程,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问题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改选

根据公告,公司现任3名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且3名候选人均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任关键职务。本次董事会改选后,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成员中将有4名来自汉柏科技,将会对董事会相关决议造成重大影响。但是,根据公司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工大高总承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放弃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彭海帆承诺不影响工大高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明确以下事项:

1、结合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说明双方是否存在改变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状态的意图。

2、双方是否就公司控制权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过沟通, 是否达成相关的默契或安排。

3、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回复:

经与控股股东工大高总沟通,回复如下:

1、工大高总表示:作为工大高新控股股东,截至目前持有工大高新169,943,021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工大高总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5,000万元—1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2018-015)。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放弃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截至目前,工大高总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按原方案补选后,在工大高新9名董事会成员中,来自汉柏科技的董事仍未达到多数,不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本次安排不存在改变工大高新实际控制人状况的意图。

彭海帆先生表示:关于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未参与发起提案,不存在改变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状态的意图。

2018年5月28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天津海泰优点创业投资企业、银世代有限公司、陈圆女士送达的《关于撤回提请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上述股东不可撤销的全部提议议案。2018年5月28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送达的《关于撤回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上述股东不可撤销的撤回其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的全部临时提案。鉴于上述情况,经监事会审议决定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5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取消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工大高总表示:未就工大高新控制权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与彭海帆或其他股东进行过沟通,无相关的默契或安排。

彭海帆先生表示:未与工大高总就公司控制权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过沟通,不存在相关的默契或安排。

3、工大高总、彭海帆先生均表示:始终严格遵守和履行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同时,公司就相关事项致函大股东彭海帆先生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银世代有限公司、天津海泰优点创业投资企业、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渤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盛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健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正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远瞻冲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广全、王国华、匡澜、陈圆、郭增凤、王博、王端端、吴小勇、姚永达、曹阳、袭著科及崔海涛等22名股东(以下合称“提议股东”),针对其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问询,目前已全部收到回复。

彭海帆先生表示: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银世代有限公司等22名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未参与发起提案;22名提议股东中匡澜先生与姚永达先生同为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且姚永达先生与姚河清女士为兄妹关系,姚河清为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匡澜先生与姚永达先生、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王国华先生为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因此王国华先生与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吴小勇先生与崔海涛先生因为共同投资了“北京联益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他提议股东均函复与其他提议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2名提议股东均回复与彭海帆先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三、请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和重大风险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就本次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客观、完整性发表意见。请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经公司全面自查,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及风险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问询函高度重视,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在核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已充分地进行了披露,本次问询函的回复真实、客观、完整。董事会和管理层将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的内控治理水平,力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涉及事项积极整改,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使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8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于2018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2018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落实梳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重大风险提示:

● 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累计发生占用额101,600.00万元,占用余额99,775.00万元。资金占用方均为工大集团,工大集团目前正积极与购买方协商,出售工大集团资产,工大集团承诺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工大高新。同时工大集团方面拟将部分在建工程通过司法程序转让给工大高新用于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对外担保情况:担保总额590,600.00万元,担保余额461,543.00万元,担保逾期117,000.00万元。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多笔担保,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缺少资金流动性,但具备优先处置担保抵押物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置换工大高新对外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 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累计账户被冻结情况:冻结账户41户,冻结金额人民币105.63万元;1.50万美元;0.38万港元。

● 未履行信息披露的诉讼情况:共39起,涉案本金316,252.60万元,利息尚在核实中。

● 截止目前公司负债情况:总计520,790.20万元,其中逾期债务134,575.00万元。

● 公司股东股权冻结情况:(1)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9,943,021股,占公司总股本16.42%。经公司向工大高总书面函证,目前累计被冻结股份数66,785,593股(已被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总数的39.30%,占公司总股本的6.45%。(2)彭海帆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3,068,783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9.96%。经公司向彭海帆先生书面函证,累计被冻结股份数103,068,783股(已被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96%。

● 其他风险:(1)公司目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被担保人债务逾期且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部分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如公司或被担保方不能偿还债务,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2)公司资金被占用,现金流紧张,已有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债务提供增信措施,公司已要求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资金,以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现状。(3)公司因涉及诉讼导致部分账户被冻结,为避免不能按时支付有关款项,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与诉讼方达成和解。(4)若工大高总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解除股份冻结,则被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可能,从而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督促工大高总积极与有关主体进行协商,争取尽早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冻结。

在问询函回复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关于负债及资金链

1.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或查封。请公司:(1)明确披露账户被冻结或查封的金额和原因,以及相关诉讼进展;(2)充分评估上述情况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明确提示风险;(3)全面核实并披露公司其他涉及诉讼、资产抵押及冻结等情况。

回复如下:

(1)关于账户冻结或查封及相关诉讼进展

A、公司账户冻结及查封情况:

1)公司账户冻结、查封的情况:

单位:元

2)冻结、查封具体原因:

①吴成文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7年5月26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1亿元整,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因借款逾期,吴成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浙01民初1913号]。杭州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冻结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00,967.55元;2018年1月25日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164.35元。2018年1月26日冻结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出资金额人民币38,810.30万元。查封期间,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过户手续,以及增资扩股或减持所占的股份,并冻结应分的红利和股息。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至今尚未收到受诉法院开庭传票。

②赵林香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后该笔借款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调解书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00万元,其中2,000.00万元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00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分期偿还时间: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1,000.00万元;2月28日前支付3,000.00万元;3月31日前支付3,000.00万元;4月30日前付清余款1,175.00万元。后公司未按时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8日,江西高院冻结公司工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00,967.55元。2018年5月24日,江西高院冻结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800.00元。江西高院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676.10元。江西高院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928.37元。江西高院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164.35元。

B、公司子公司账户冻结及查封情况:

1)红博物产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①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②冻结、查封具体原因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红博物产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于2017年6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1,704,515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黑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物产支付工程款22,435,498.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977.49元。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后,法院冻结了红博物产的账户,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账户,并于2017年12月5日扣划320,000.00元、2018年3月14日扣划2,190.00元、2018年4月25日扣划3,696.71元;2017年12月18日冻结红博物产建行哈尔滨黄河路支行账户,并于2018年3月13日扣划2,309,910.00元、2018年4月19日扣划78,900.00元;2018年3月5日冻结建行哈尔滨龙源支行账户,并于2018年3月13日扣划1,407,900.00元、2018年4月24日扣划1,181,193.29元;2018年4月19日冻结建行哈尔滨建源支行账户,并于2018年4月19日扣划1,039,984.32元;2018年4月19日冻结农业银行龙乡支行账户,并扣划5,200.00元、2018年5月11日划扣357,254.54元;2018年4月19日冻结民生银行红旗大街支行账户, 并于2018年5月9日扣划941,274.34元。2018年5月30日冻结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 并于2018年5月30日扣划202,750.16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扣划款累计7,850,253.36元,剩余工程款本金为14,585,244.8元。 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2)汉柏科技账户冻结及查封情况

①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②账户冻结、查封原因

汉柏科技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

2017年11月29日,因经营周转需要,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于2017年11月向汉柏科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工大高新及彭海帆、田坤共同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深圳中小担要求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深圳中小担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请财产保全,深圳中院于2018年4月2日至11日冻结公司上述账户。[详见《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此外,2018年4月,深圳中院查封汉柏科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大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查封汉柏科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103、205、403、303、503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查封汉柏科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南大道28号B座号楼8-101、10-101、12-101、12-201的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冻结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海帆持有的工大高新7,600万股股份。冻结汉柏科技持有的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贰年,自2018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

2018年5月21日,深圳中院下发了原告深圳中小担与被告汉柏科技、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司法文书,深圳中小担请求判令汉柏科技偿还本金1亿元、违约金1,000.00万元、逾期罚息70,520.55元,合计110,070,520.5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3)公司分公司账户冻结和查封情况:

①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②账户冻结、查封原因

A、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红博商贸城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于2017年4月起诉至哈尔滨中院,要求给付10,591,498.26元钢材款及违约金。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 (2017)黑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货款10,591,498.2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付),并承担受理费110,037.77元,工大高新对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力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院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冻结红博商贸城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账户;2017年12月6日冻结建设银行哈尔滨红博支行账户;2017年12月6日冻结建设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账户;2017年12月15日冻结工大高新中国邮储蓄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户,2018年4月26日扣划1,075.00万元。因判决书所列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还未执行完毕,现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和解中。

B、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与红博商贸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省安装公司于2017年5月诉至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0,595,893.00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黑0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0,581,893.22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85,291.36元。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冻结招商银行黄河路支行账户及查封红博商贸城一辆丰田埃尔法车,2017年12月红博商贸城将该车抵款68万元给付省安装公司,哈尔滨中院执行局于2018年1月17日追加工大高新为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3月26日冻结了工大高新持有的红博会展500万元股权,工大高新持有的红博物产20.9万元股权、工大高新持有的红博广场2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1096天。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2)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目前,受公司债务逾期、诉讼的影响,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及资产被冻结,已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存在一定财务风险。如相关诉讼事项得不到及时、有效、全面解决,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其他涉及诉讼、资产抵押及冻结等情况

A、涉及公司本部的相关情况

1)李佳与工大高新借贷合同纠纷。

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于2017年7月14日向李佳借款1亿元,期限为3个月,张大成为之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由于借款逾期,李佳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1月17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200万股股份。2018年3月20日,杭州中院就李佳与公司、工大高总、工大集团的借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归还借款本金9,940.00万元,支付原告李佳诉讼费54.63万元。收到判决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于2018年4月15日以一审法院对已还款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尚未收到浙江高院的开庭传票。

2)方美凤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8月2日向方美凤借款1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方美凤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8年1月25日,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03财保20号,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1,800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方美凤于2018年2月份提起诉讼,请求归还1亿元本金和利息。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3)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5月15日向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泰”)借入贷款5,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苏州安泰于2018年2月份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6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轮候冻结940万限售流通股。2018年5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2018)苏0591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工大高总于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3500万元本金及248万元利息,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费用117,214元由其共同承担。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4)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贷款纠纷。

工大高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宗申”)借入贷款2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逾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限售流通股3060万股。重庆宗申于2018年3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1.9亿元及复利和罚息,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已开庭审理。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5)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赁”)借款2亿元,目前借款已逾期。经开租赁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请求工大高新偿还委托贷款本金2亿元、期内利息404万元及逾期利息,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4月23日查封、扣押、冻结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的财产和其他权益,限额人民币210,300,357.7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并于2018年5月9日冻结工大高新持有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股权(出资额20100万元。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京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高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经开租赁本金2亿元、利息404万元及罚息,并支付200万元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30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7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收到北京高院的开庭传票。

6)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下简称“汉富美邦”)与工大高总借款纠纷案

2017年5月,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3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

7)三河市财政局与工大高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00年,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科设立北京哈特程达太空育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达公司”)。 2002年程达公司与三河市农业局签订《荷兰大棚转处理协议》,2003年与三河市花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荷兰大棚转给程达公司,程达公司同意承担三河市林业局欠农业银行228万元贷款。2003年三河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该笔贷款由三河市财政局代为偿还,待程达公司申请到农行贷款后从贷款中扣除228万元。2005年,程达公司三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马志涛、宋海军。2015年该公司被批准予以注销。三河市财政局于2018年3月份起诉至三河市法院,以程达公司破产清算时,并未通知三河市财政局申报债权为由,要求程达公司原股东、继任股东连带清偿228万元借款。三河市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三河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三河市财政局已于2018年6月8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现未接到二审开庭通知。

8)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与工大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4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18年4月份深圳宏利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浙江高院裁定冻结工大集团、通成投资、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高科价值486,841,718.7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并于2018年5月14日轮候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670,000股、限售流通股66,115,593股,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18年9月7日开庭,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9)徐英捷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8年5月31日徐英捷起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新归还借款2亿元及利息、罚息等共计29,103.13万元,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5月15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2亿元,借款期间2个月,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8月22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1.5个月。2017年11月10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3个月。该案尚未开庭。

1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工大集团企业借贷纠纷。

2017年8月1日,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期限24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6月25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7月2日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偿还本金7.8亿元及利息等,并要求工大高总、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涉及分、子公司的相关情况

1)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借贷纠纷。

汉柏科技于2017年11月23日经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委托,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作为受托人发放了额度为1亿元、期限为6个月的委托贷款,彭海帆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责任连带担保。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宣布该笔委托贷款自当日提前终止,并强制要求于次日偿还本金1亿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关村担保公司与汉柏科技、彭海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8)京执423号],于2018年5月7日轮候冻结了彭海帆持有工大高新的股权103,068,783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至今尚未收到受诉法院开庭传票。

2)周世平与汉柏科技借贷合同纠纷。

2018年5月16日,周世平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借款合同于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期,并请求裁决汉柏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10338.34万元,要求彭海帆、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申请书中称:2017年6月12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6月29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柏科技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并要求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4月13日,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案尚未收到开庭传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5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因汉柏科技与其签订的其他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发生违约,于是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5月25日起诉至法院。

A: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569.60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2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年2月9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1,569.6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年2月11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2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897.99万元及违约金,并对1,5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1月13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1,897.9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5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5月5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C: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2,736.00万元及违约金,并对2,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0月19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736.0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2,0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4月7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D: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922.92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9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年2月8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5,922.92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9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E: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719.62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4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9月12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5,719.62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4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7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F: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925.1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2月14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3,925.1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0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5)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年,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签订了七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因工程款发生争议,2017年8月30日,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红博商贸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合计给付工程款48,239.37万元,哈尔滨市仲裁委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裁决书,裁决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366,207,985.46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10,500.00万元。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利息77,089,626.42元,仲裁费用1,106,030.90元。按照上述仲裁,红博商贸城应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29,121.92万元。2017年12月26日又作出补正裁决书。省七建申请执行后,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1月31日([2018]黑01执35号)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出资金额人民币38,810.30万元。查封期间,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过户手续,以及增资扩股或减持所占的股份,并冻结应分的红利和股息。2018年5月10日哈尔滨市法院查封工大高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地号08-10-95),查封期限三年;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红博商贸城100%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红博会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17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6)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502,936.76元工程款及逾期滞纳金。南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720号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502,936.76元及利息,并承担4,415.00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7)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870.00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87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7万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8)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327.11万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黑01民初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3,271,132.06元及利息,并承担158,155.66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9)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于2018年1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147.25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147.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6.50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0)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670.45万元及利息,此案已开庭审理,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1)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657.40万元货款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103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商贸城给付货款657.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18.00元。双方正在和解中。

12)韩秀梅与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南洋水泵经营部的经营者韩秀梅于2017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剩余货款8.70万元。该案开庭审理后,南岗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黑0103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韩秀梅欠款8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1,816.00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3)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博商贸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纠纷。

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1.6万元及利息2万元。该案尚未开庭。

14)刘跃威与红博物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5月28日,刘跃威于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66万元及利息,红博物产、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15)奶户蒋凯地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蒋凯地于2017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要求给付96,253.63元奶资款,呼兰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黑0111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龙丹利民给付原告蒋凯地奶资款96,25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50元。目前,双方正在和解中。

16)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至呼兰法院,要求龙丹利民给付1,274,562.50元煤款。呼兰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丹利民给付货款1,274,56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36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7)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建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培训大厦给付工程款2,471,215.92元及利息709,275.93元;于2018年6月28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给付工程款13,692,607.38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未开庭。

18)孙为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以下简称“玉米淀粉糖公司”)供货合同纠纷

玉米淀粉糖公司向西集粮库收购玉米,至2007年10月31日欠玉米款306.46万元,西集粮库将债权转给孙为民,孙为民起诉至呼兰法院,呼兰法院作出(2008)呼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兰法院于2012年冻结公司持有的龙丹利民享有的全部股权,2013年查封玉米淀粉糖公司11处房产,2017年重新查封。2013年另有3处房产通过法院裁定归孙为民所有,抵欠款3,371,200.00元。但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未执行。因判决书所列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还未执行完毕,现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和解中。

(4)公司资产抵押情况

除上述所述的相关资产抵押外,其他抵押情况如下:

单位:元

1)定期存单质押系龙丹利民以8,000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借款人为工大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5月28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将质押存单径行还款7,600.00万元,其余400万已返还给龙丹利民。

2)应收账款质押系汉柏科技向银行共借款7.4亿元,以应收账款质押。

3)存货质押中,工大高新以分、子公司存货原值259,778,054.00元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该笔借款直接汇入工大集团。

4)固定资产抵押中,汉柏科技向银行借款1.5亿,以固定资产原值115,133,334.78元抵押;龙丹利民以固定资产原值22,084,334.70元和无形资产原值11,237,4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取得银行借款2,000.00万元。

5)鉴于工大集团持有公司的应收款项,该应收款项由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电票)作为结算方式,工大集团通过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电票)背书转让给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上述应收款项。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该应收款项对应的债权为基础在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登记宁波兴远(工大高新)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并将该应收账款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至互联惠(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同时龙丹利民将其享有的红博会展发行的资产证券化(ABS)2.7亿中1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抵押给互联惠(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审计的核查意见:

基于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公司上述应补充披露的相关诉讼、资产抵押及冻结情况是真实存在的,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或查封的资料未能提供完整,我们无法对其涉及的诉讼案件和原因进行核对,无法核实是否已经全部披露。由于公司内控失效,我们仍然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确认已获悉工大高新所有对外担保和法律诉讼等所有的或有事项。

2.年报披露,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46亿元,且截止2017年三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仍为12亿元。但年报显示,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多笔逾期借款、未决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或查封事项,显示公司资金严重短缺。请公司逐项说明报告期内筹资情况、资金使用主体、使用流向、相关项目进展等,明确资金严重短缺的真实原因,并就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回复如下:

公司筹资及相关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入35.65亿元、现金流出18.19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46亿元,这部分筹资净额用于补充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不足。

报告期内筹资等相关具体流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的议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的委托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

2017年1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厦门信托借款并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拟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信托借款,扣除公司之子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认购光大信托—瑞富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17红博08和17红博09产品)2.7亿元,保证金3,000.00万元,信托业保障基金950万元,实际收到认购款净额6.4亿元。

2017年6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现该笔授信到期需要重新获批,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汉柏科技此笔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合同。

汉柏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深圳中小担委托建行深圳上步支行向汉柏科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汉柏科技经营周转。公司及彭海帆、田坤共同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此次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

2017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由于经营发展需要,申请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人民币8亿元)的公司债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汉柏科技发行6亿元公司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该笔担保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详见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上述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资金严重短缺的真实原因及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公司资金严重短缺的原因:一是传统业务板块市场出现下滑趋势,且由于竞争激烈,利润不断摊薄。二是新的人脸识别项目虽然市场反响强烈,但仍处于市场开拓阶段,大量的产品试用占用了公司较多现金,同时产品处于迭代更新的状态,需要持续的研发投入,因此新的业务板块不但不能为公司带来现金流,还需要公司高额投入。三是公司诉讼事件的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对公司授信缩紧,后续贷款业务受阻,以及部分金融机构要求提前还贷所致。四是公司预付给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熙祥泉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鑫瑞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产业发展并购基金的共计5亿元款项,后续陆续转给了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转。五是龙丹利民以8,000.00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借款人为工大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5月28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以质押存单还款7,600.00万元。

审计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