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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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6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9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124名自然人

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17-66号)所涉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2名自然人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5,721,198.13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名自然人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469,401.8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17-74号)所涉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863,187.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18-27号)所涉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4名自然人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328,092.1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1,546.0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二、 裁定结果

1、准许原告124名自然人撤回起诉公司的申请。

2、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起诉公司的申请。

三、 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

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27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124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撤回的起诉请求金额合计为9,672,918.81元,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的申请,驳回的起诉请求金额合计为821,782.85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6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目前法院已分别受理108名原告诉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已离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述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24,917,825.52元,其中54名原告起诉公司,其余54人已撤诉,撤诉后的案件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21,775,591.63元。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4名自然人(分立54个案件)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775,591.63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 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承担上述所涉诉讼相关经济责任,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62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8,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6月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模塑”)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8,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因瑞达模塑借款到期日没有及时归还,故浦发银行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法定代表人:董军(行长);

第一被告: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3号,法定代表人:田毅;

第二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学;

第三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3号,法定代表人:梁军;

第四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22,法定代表人:乔政军;

第五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12号7号楼415室,法定代表人:代威;

第六被告: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涛。

二、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

币80,012,600.00元(本金8,000万元及至2018年3月22日的利息12,60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请求判令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7年6月6日浦发银行与瑞达模塑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8,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同日,浦发银行与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浦发银行要求上述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合计80,012,600.00元(本金8,000万元及至2018年3月22日利息12,60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与瑞达模塑沟通,瑞达模塑有能力偿还上述所涉相关款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