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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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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8-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原告”)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晋民终179号】,就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南娄集团”、“被告”)《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违约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调解。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11月29日披露了恒大新能源与山西南娄集团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恒大高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43)。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恒大新能源与山西南娄集团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2年8月22日签订的《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恒大新能源建设的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归山西南娄集团所有,项目全部设备(以山西万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7)002号鉴定意见所列为准)及工程技术资料按现状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移交山西南娄集团;

3、双方同意就本项目山西南娄集团向恒大新能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760万,山西南娄集团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恒大新能源支付完毕;

4、若山西南娄集团于2019年4月10日前仍未能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则从2019年4月11日开始,恒大新能源有权要求山西南娄集团按照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初8号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就本案已经缴纳的诉讼法、鉴定费等由双方各自负担,互不追究;

6、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7、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提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壹份,双方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恒大新能源负担43109元,山西南娄集团负担7406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经过各方的积极沟通,并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本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恒大新能源将建设的山西南娄项目(当前账面价值1,608.69万元)移交给山西南娄集团,山西南娄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向恒大新能源支付补偿款1,760万元。公司将积极跟进调解书约定的回款事宜,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18)晋民终179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