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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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缴货物港务费的公告

2018-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8-030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日照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日照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缴货物港务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执行《关于日照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发生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该事项不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动交易。

公司按规定上缴货物港务费的金额将视具体货物吞吐量情况而定,公司预计2018年度8-12月上缴金额不超过5500万元。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未进行同类型资金往来事项。

本公告所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事项概述

2018年7月26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收到日照市口岸港航局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日照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日口岸港函[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现有日照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按《通知》的要求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上缴港口货物港务费。公司执行该《通知》要求,将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之间发生关联资金往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该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日照市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二)日照市相关港口经营单位,包括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日照裕廊码头有限公司、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港口公司等,应将实际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按照50%的比例缴至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专项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维护及管理。资金不足部分,由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

(三)货物港务费是国家规定的港口收费项目,主要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港口经营人为货物港务费的代收单位,货物港务费义务缴费人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港务费征收范围、标准及免征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日照港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日照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43.51%的股权。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日照港集团是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中堂,注册资本5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日照市人民政府。

主要经营范围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港口机械及设备租赁、维修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港口建设;船舶引领;船舶设备、铁路机械及设备维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物资、设备购销;道路普通货运、市场营销策划。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为规范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日照市口岸港航局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日照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公司作为日照港港口运营主体之一,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并按要求积极做好货物港务费的上缴工作。

(二)因货物港务费是港口向客户收取作业包干费用中的一部分,其金额与港口货物吞吐量相挂勾。公司按照《通知》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将向客户收取的货物港务费中50%上缴至日照港集团,该事项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带来一定影响。公司预计2018年8-12月上缴货物港务费金额不超过5500万元。

(三)在执行《通知》相关规定的同时,公司将同时终止执行原与日照港集团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中关于航道维护费用分摊的相关协议内容,该部分在原协议约定框架下约定为每年360万元。

五、该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认为:《通知》是由日照市相关部门做出的统一要求,对日照市所有港口经营主体同时适用,公司也将按相关规定执行。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是保障港口通行安全和维持生产经营稳定的必要支出,本次《通知》明确了由日照港集团负责日照港公用基础设施投资、维护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将减轻港口各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经营中在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缴货物港务费是依据日照市港航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文件,具有政府指导性,资金的上缴存在合理的依据,但构成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政府指导文件执行,并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日照市口岸港航局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照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日口岸港函[2018]1号);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三)独立董事关于上缴货物港务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