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08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如下:
议案1:《关于出售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议案2:《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济云等人签署〈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议案3:《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6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公司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冠捷大厦8层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杨锐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5日—2018年8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5日15:00至2018年8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3,222,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2,029,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1,192,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135%。
2、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出售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未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1%;反对316,94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展成先生、余魏豹先生已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济云等人签署〈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1%;反对316,94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展成先生、余魏豹先生已回避表决。
3、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1%;反对316,94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展成先生、余魏豹先生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22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6,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21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4,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赵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6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6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冠捷大厦8层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5日15:00至2018年8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8年7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3,222,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04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2,029,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907%;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192,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135%。
除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 《关于出售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1%;反对316,94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济云等人签署〈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1%;反对316,94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3.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1%;反对316,94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7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4.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22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76,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 《关于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21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74,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中,《关于出售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济云等人签署〈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元勋
赵璐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