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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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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现场会议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8年8月3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星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其中董事胡恩雪因公务出差,授权委托董事朱星河代表出席及表决;独立董事吴志军因公务出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彭丁带代表出席及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年7月11日,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最终激励对象共认购激励股份139万股,公司新增股本139万股。上述事项已完成验资手续,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现公司董事会对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议案办理工商备案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资本变更内容

同意将公司总股本由306,616,909股增加至308,006,90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06,616,909元增加至308,006,909元,实收资本308,006,909元。

(2)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8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1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06%;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2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8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1)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 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签订《和解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下列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5,500万元,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朱星河先生在本议案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6、 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工商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申请非融资类保函业务,该类业务年度累计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方式为100%保证金质押。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朱星河先生在本议案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9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7月11日,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最终激励对象共认购激励股份139万股,公司新增股本139万股。上述事项已完成验资手续,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现公司董事会对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议案办理工商备案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资本变更内容

同意将公司总股本由306,616,909股增加至308,006,90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06,616,909元增加至308,006,909元,实收资本308,006,909元。

(2)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7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8元/股。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条件下,若依据回购上限1亿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4.06%;若依据回购下限2,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250万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8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2、本次回购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导致本次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8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1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06%;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2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8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8.0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2、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依法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3、本次回购的股份也可能会有部分用于股权奖励计划、部分用于注销的情形。该情形不做演算过程。

(九)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 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73,991,908.7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243,230,413.85元,流动资产569,667,107.85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78%、8.04%、17.55%。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1亿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及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18年2月6日-2018年8月6日),除龙新华女士(系董事胡恩雪女士之母)于2018年2月7日增持公司1,030,000股、胡长清先生(系董事胡恩雪女士之父)于2018年2月13日增持公司股份103,400股及陈遂佰先生(系董事陈遂仲之兄)于2018年2月27日增持100股以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龙新华女士、胡长清先生及陈遂佰先生的上述增持行为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回购的不确定风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如果回购预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不在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回购的进展或变化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7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2.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2.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2.04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2.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2.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2.07 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案2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提案1、2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包含子议案,须逐项表决。提案3以提案2表决通过为前提。

上述提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8年8月21日9:00—11:30、14:00—16:00。

2、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2018年8月21日下午16: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蔡云

2、联系电话:0791-88194572

3、传真:0791-88194572

4、邮政编码:330096

5、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七、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八、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91”

2、投票简称:“恒大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8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股东名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股东持股性质:

受托人名称或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兹全权委托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权限:代表本单位/本人参加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期限: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如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重要提示: 1.“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 中打“√”的按废票处理;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7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1、2017年3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就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福建瑞鑫”或“丙方”)及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上海瑞恩”或“乙方”)两家公司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以下简称“三金钢铁余热发电工程一案”)向福州仲裁委申请裁决,福州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2017年8月,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转交给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公司收到罗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0123财保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4)。

3、2018年2月,公司收到福州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2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4、2018年3月,公司依据《裁决书》【(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01执393号】。福州中院现已查封福建瑞鑫、上海瑞恩公司的账号及三金余热发电项目资产,并向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5、2018年8月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诉乙方和丙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01执393号]。

2、甲乙丙三方均自愿同意执行和解。

经充分协商,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条款:

1、在乙丙双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在(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基础上同意减免丙方部分债务,减免后乙丙双方需向甲方清偿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圆整(¥:3600万元)。若乙丙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则甲方有权依据(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裁决全部内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甲方同意乙丙双方按以下方式清偿,乙丙双方均表示同意:

(1)丙方自愿前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其中: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叁佰万元(¥:3000000元)(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扣划丙方账户冻结款项人民币696138元,该款项付款时间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款日期为准。罗源县法院冻结丙方账户789660元已于2018年6月25日划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上,扣除93522元执行费后,余款696138元);剩余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以月为单位按月平均金额83333.33元支付直至付清,丙方同意委托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光公司”)从2018年8月份起自丙方每月电费收入中由闽光公司直接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由乙丙双方当月补足。甲乙丙三方共同做闽光公司工作,努力促成该付款方案,但如果闽光公司不同意该方案,该款项由乙丙方支付。

(2)另外工程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圆整(¥31000000元),自2018年8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丙方同意委托闽光公司同意自丙方每月电费收入中由闽光公司直接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由乙丙双方当月补足。甲乙丙三方共同做闽光公司工作,努力促成该付款方案,但如果闽光公司不同意该方案,该款项由乙丙方支付。

(3)上述债务人民币3600万元中,除已开票部分,甲方在收到乙丙方支付的未开票当期款项,甲方一周内开具发票给丙方。

3、乙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甲方视乙丙双方已履行(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闽01执393号]裁定的乙丙双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甲方不再以(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仲裁裁决书为依据向乙丙双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及钱款。

4、乙丙双方如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则甲方有权就(2018)闽01执393号案,依据(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裁决全部内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应扣除乙丙双方已支付款项,乙丙双方已支付款项按工程余款和违约金及利息损失相应比例计算,即已付款项=工程余款+相应违约金及利息)。

5、乙方为丙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不再主张(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案仲裁费用和保全费用。

7、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的(2018)闽01执393号案执行费由丙方承担。

8、甲方收到乙丙方支付的首笔款项人民币3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因本案对丙方和乙方账户查封、解除因本案乙方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查封(但乙方持有丙方的股权除外),但保留对丙方公司资产查封直至丙方本协议约定的还款履行义务完毕。乙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丙方资产的查封。

9、甲方收到乙丙方支付的首笔款项人民币3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丙共同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2018)闽01执393号案执行和解并提交本协议备案。

10、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法申请撤回(2018)闽01民特77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对甲方提起的起诉,该案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丙方承担。

1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福州市中级人法院一份。

三、本次《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与相关方达成债务和解。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预计到本年度末可收回工程款金额为691.67万元,增加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65.33万元左右,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7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下列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5,500万元,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朱星河先生在本议案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恒大声学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

设立时间:2006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恩雪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590729

经营范围:噪音污染防治,建筑声学材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综合技术服务,工程施工,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音响灯光工程的设计、施工,机械非标产品、仪器仪表、微电子产品设计、加工、安装,环保材料、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百货的批发、零售。(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恒大声学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相关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恒大声学与相应的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恒大声学向有关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是为了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发展,可帮助解决其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为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担保仅限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金额(含公司与子公司相互之间)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9%。连同本次担保事项,公司累计担保金额(含公司与子公司相互之间)为人民币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7%。

3、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7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现场会议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8年8月3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建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8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1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06%;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2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8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