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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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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后,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维权小贴士

中小投资者以诉讼方式自行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会担心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施行后,将诉讼时效期间调整为3年。该调整引起了各方关注和讨论,投资者尤其关注“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2018年7月18日,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解释》),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本文将结合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所谓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产生实质上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督促。简言之,民法赋予权利人一定时限行使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期限,如果你在该法定期限内懈怠行使你的权利,超过该法定期限,民法将不再保护你的权利,对方将拥有抗辩权,可以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民法总则》第188条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1年/2年变为3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解释》的核心内容可梳理如下表。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布的新闻稿件《最高法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于作出上述规定的考量因素进行了简要阐释。

第一,关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情形下,适用《民法总则》188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体现了“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主要考量了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例如,2017年4月1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被被告打伤头部,造成原告住院治疗的后果。因派出所调解未成,2018年4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主要考量了三方面因素:一是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原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例如,原告孙某主张其于2014年12月5日受到彭某当众辱骂诽谤,于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自2014年12月5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至2017年10月1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届满,不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