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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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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2018-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8-032

债券代码:136404,136581,136666 债券简称:16外高01,16外高02,16外高0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沪0115民初9417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或“原告”)因2002年国债投资委托理财纠纷起诉本公司,共有2个案件。案件一:中经公司请求确认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以自然人股东名义购买的股票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中经公司损失计71,450,299.35元;案件二:中经公司请求确认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以自然人股东名义购买的股票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本公司返还中经公司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以自然人名义购买的股票(市值82,358,746.36元,按2017年10月31日收盘价计算;在庭审过程中变更为81,985,532.59元,按2018年3月30日收盘价计算。)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

案件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7月27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案件二: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0505026155”项下75个自然人股东账户内的股票归原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451,727元,由原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半负担225,863.50元。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判决所涉股票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挂的75个自然人股东账户下,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不一致,判决所涉股票从未被公司确认为公司资产,故法院本次将所涉股票归属确认为中经公司所有,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若上述判决生效,本公司将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经公司通过本次诉讼获得的财产,以收回或部分收回中经公司未履行2004年判决书的余款部分。

特此公告。

备查材料:

民事判决书1份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