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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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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18-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1、 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02号《关于准予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于2016年6月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鉴于本基金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亦无法完成变更注册(变更为避险策略基金或其他类型基金)及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因此,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照《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018年6月26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02号《关于准予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6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997,575,627.21 份基金份额。

自 2016年6月6日至 2018年 6月6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鉴于本基金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亦无法完成变更注册(变更为避险策略基金或其他类型基金)及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因此,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照《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6月7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997,575,627.21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039元,基金份额总额996,983,867.31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027元,基金份额总额591,759.90份。2018年6月6日,基金资产发生赎回997,019,605.09份,转出103,774.05份,于2018年6月7日确认,产生应付赎回款为1,036,170,892.93元。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

4.2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4.3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02号《关于准予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997,575,420.66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73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97,575,627.21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06.5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的期间,此后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根据《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6日,并于2018年6月7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批准报出。

4.3.2清算原因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鉴于本基金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亦无法完成变更注册(变更为避险策略基金或其他类型基金)及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因此,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照《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18年6月7日。

4.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5.1所述,自2018年6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期,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18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其中本基金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5.1清算期间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

4.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4.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5.5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3%、2%分别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4.7本清算财务报告于2018年月日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2,466,011.37元,其中2,371,850.00元于2018年6月7日收回,剩余94,161.37元于2018年6月21日收回。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400,039,638.22元,于2018年6月7日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47,630,000.00元,于2018年6月7日变现。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38,554.16元,该款项尚未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39,759.02元,该款项尚未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69.93元,该款项尚未支付。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9,011.54元,其中应付券商佣金178,411.54元已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应付中债公司结算手续费150元已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应付上清所交易费用150元已于2018年6月26日支付;剩余应付外汇中心交易手续费300元尚未支付。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税费为人民币4,213.32元,已于2018年6月7日支付。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68,300.00元,包括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等。其中,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审计费人民币3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29,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人民币4,500.00元,该款项已于6月15日支付。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人民币4,800.00元,该款项已于6月26日支付4,650.00元,多计提的300元为上清所减免费用已冲回;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销售行为产生的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036,170,892.93元,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6月11日支付。

11、清算期间,清算律师费为10,000.00元,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将取得发票后支付。

12、清算期间,于2018年 6月11日收到管理人垫资款12,300,000.00元,为场内最低备付金冻结款,用于支付6月11日投资者赎回款。在保证投资者最大化利益前提下,所垫最低备付金冻结款在占用期间滋生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不计入基金资产。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8年6月27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应收利息为预计金额,可能与实际发生或支付金额存在差异,资产支付时以银行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58号注册,于2015年6月2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13日,并于2018年6月14日进入清算程序。2018年7月3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58号《关于准予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4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260,914,518.62份基金份额。

自 2015年6月24日至 2018年6月13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13日,并于2018年6月14日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14,958,741.0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0940元,基金份额总额14,956,190.58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0940元,基金份额总额2,550.50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

4.2 清算损益表

注:1.利息收入为申购款利息收入和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存出保证金利息和结算备付金利息。

2.赎回费收入126.59元由2018年6月13日最后运作日赎回产生。

3.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15,750.00元由清算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产生。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3,190.00元由清算期间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

5.交易费用175.00元由清算期间卖出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

6.其他费用为律师费10,000.00元、汇划费87.26元。

4.3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58号《关于准予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60,909,634.3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78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60,914,518.6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4,884.3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原有份额自动归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4.3.2清算原因

根据《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13日,并于2018年6月14日进入清算程序。2018年7月3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18年6月14日。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3所述,自2018年6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期,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3.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18年6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3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清算情况

5.1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7月3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仓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547,000.00元,该资产于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7月3日前全部变现。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142,168.43元,于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7月3日前全部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16,377.37元,应付赎回费125.17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14日和2018年6月15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7,694.07元,该款项将于2018年7月6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602.94元,该款项将于2018年7月6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14元,该款项将于2018年7月6日支付。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3,350.74元,其中应付招商证券佣金2,498.59元,应付中泰证券佣金852.15元,该款项尚未支付。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06,000.00元,包括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应付律师费、应付公证费、应付银行间账户维护费。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审计费为人民币3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信息披露费132,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律师费为人民币25,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律师费发票后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公证费为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公证费发票后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9,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费用缴费单日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7月3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3,889,728.26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8年7月4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根据《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13日,并于2018年6月14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公司已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3、《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831号)

四、特别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

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时间

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本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刊登了《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并组织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了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4、《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关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836号)

四、特别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

关于博时荣享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府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自2018年8月9日起,本公司将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代理博时荣享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6158;C类:006159)的销售业务。

一、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二、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