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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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2018-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8-06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8年8月8日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兴民智通汽车智能网联化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内投资建设“汽车智能网联化总部基地项目”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兴民智通(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兴民”)、控股子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特”)及其子公司武汉车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联软件”),乙方计划逐渐将英泰斯特及其子公司等相关业务及工商登记、税务关系向东湖高新区转移。

(二)项目投资内容

乙方拟在东湖高新区内建设汽车智能网联化总部基地项目,以项目公司(是指工商和税务关系均登记在东湖高新区的,武汉兴民、英泰斯特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若前述主体的工商和税务关系并未均登记在东湖高新区,则其不属于项目公司范围内)为实施主体,负责乙方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布局的所有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拟分两期实施,一期项目投资人民币15.1亿元,主要包括四个子项目,一是车载终端T-Box自动化生产及数据运营服务中心,规划年产120万台T-Box,为150万台车辆提供车载数据运营服务,二是智能车载终端设备生产基地,规划年产智能车载终端设备100万台,三是营销服务网络中心,四是车联网研发及评测中心。二期项目将视一期项目建设及市场状况等进行统筹规划,预计2020年实施投入。

(三)甲方对项目补贴支持安排

甲方拟对项目的补贴支持为本协议约定的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补贴支持对象为武汉兴民。只有项目公司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某笔补贴支持的前提条件时,甲方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给予武汉兴民该笔补贴支持。补贴支持考核和兑现将按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方式、时间和金额进行。

1、补贴支持事项

(1)研发创新补贴

自2019年起,甲方将连续5年给予武汉兴民研发创新补贴。2019年至2021年,甲方每年给予武汉兴民的研发创新补贴的金额不高于项目公司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不含减免部分)东湖高新区区级留存之和的100%;2022年和2023年,甲方每年给予武汉兴民的研发创新补贴的金额不高于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不含减免部分)东湖高新区区级留存之和的50%。

(2)人才奖励

自2019年起,甲方将连续3年给予武汉兴民人才奖励。甲方每年给予武汉兴民人才奖励的金额不超过项目公司不多于10名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与项目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由项目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减免部分,仅包含薪金和奖金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及其他项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东湖高新区区级留存部分的100%。

(3)装修补贴

自2019年起,甲方将连续3年按照项目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的办公场地(自用)的实际装修支出给予武汉兴民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年,3年补贴总金额合计不超过750万元。

2、申报前提条件、申报和兑现

(1)申报前提条件

武汉兴民每年部分或者全部获得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的前提为下表中“项目公司税额”考核指标该年度的指标完成80%及以上,此种情况下则按照下表中“项目公司税额”考核指标该年度的完成比例给予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若该比例高于100%,则按100%计算);若下表中“项目公司税额”考核指标当年完成(不含上一年顺延部分)超过100%(不含本数),则当年完成的超过考核指标100%的部分(不含上一年顺延部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计入下一年完成指标部分进行考核,但仅可顺延一次。若下表中该年度“项目公司税额”考核指标的完成比例低于80%,则甲方将不给予武汉兴民该年度的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

如果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项目公司未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条件致使武汉兴民出现一次或多次未取得本协议约定的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的情形时,若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公司自2019年起5年内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减免部分)的总额达到下表中“项目公司税额”考核指标2019年至2023年数值之和的100%及以上,甲方同意在2024年给予武汉兴民相应补足,补足数额为2019年至2023年期间武汉兴民未取得的本协议约定的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之和。

“项目公司税额”考核指标见下表:

税收考核指标

注:1、对于上表中的考核指标,考核当年1月1日起截至当年12月31日止之间的实际发生额;2、上表中的“项目公司税额”指项目公司在该年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城建税以及各种地方税费的总额(均不含减免部分)。

(2)申报

武汉兴民需在申请兑现前一年的9月30日之前提交有关申报计划和金额,并配合甲方编制相应年度预算。申报期限为:2019年至2023年。奖励补贴补足也需按照前述流程进行申报。

(3)兑现

在项目公司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在申报的第二年对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进行兑现。兑现期限为:2020年至2024年。

所有与补贴支持相关的事项的具体认定标准,在本协议约定框架内由甲方单方确定。

(四)甲方对项目的用地安排

甲方同意在光电子产业园(具体位置以正式选址图为准)依法依规为项目公司提供50亩工业用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甲方将于项目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纳税额(不含减免部分)合计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项目用地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26万元/亩(基准地价以挂牌时的基准地价为准)的价格启动挂牌出让程序。同时甲方同意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用地”相邻区域为乙方和项目公司预留50亩工业用地,预留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预留方案另行商议。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和保证承诺

1、本项目以武汉兴民为主体进行运营,且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东湖高新区连续经营及纳税的时间不得低于二十年,二十年内不得将项目公司工商登记和税务关系迁出东湖高新区,项目公司在实际经营期间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2019年-2023年每年的合计营业收入将分别达到8000万元、20000万元、30000万元、45000万元和60000万元。

3、乙方承诺自项目公司就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开始桩基施工,并于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加快项目可研、立项、环评等各项报批工作。乙方在甲方的积极协助下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要求并获得相关批准。

5、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且乙方承诺对本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乙方承诺由项目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建设汽车智能网联化总部基地,已有或新增经营类似汽车智能网联业务的主体须作为项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关联方和项目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得在东湖高新区以外的任何地点投资建设或运营与本项目相同或相似的其他项目,但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后续所有补贴支持,并有权要求补贴支持接收方退回已收到和享受的甲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补贴支持,乙方对于前述补贴支持退回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各自盖章(包括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若项目实施过程中,支持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有关规定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是当地政府对公司智能网联汽车项目的有力肯定,在税收减免、人才补贴、装修款补贴,以及资源调配方面给与了大力支持。本次投资项目均为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顺利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地位,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承诺给予公司的研发创新补贴、人才奖励和装修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需公司符合相关纳税条件,因此其完全兑现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签署的《兴民智通汽车智能网联化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