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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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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2018-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根据《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22日,并于2018年6月23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公司已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3、《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835号)

四、特别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0日

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1、 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02号《关于准予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于2015年11月1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22日,并于2018年6月23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2018年7月12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02号《关于准予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00,023,979.36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28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23,979.4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0.0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5年11月19日至 2018年 6月22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 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2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9元,基金份额总额8,126,137.78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

4.2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存出保证金利息及债券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为6月25日卖出债券盈亏。

2.其他费用为期间计提清算审计费10,000.00元,卖出债券交易费用6.86元。

4.3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2%。

根据《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6月22日,并于2018年6月23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批准报出。

4.3.2.2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1所述,自2018年6月23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3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18年6月2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其中本基金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2.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a) 会计期间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

(b)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c)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暂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d)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于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自上年度末起,各项金融资产以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孰低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f)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g)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h)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i)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收到的款项,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预计收益率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将本金部分冲减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并将投资收益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j)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k)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l)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m)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2) 本基金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4.3.2.4税项

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3%、2%分别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4本清算财务报告于2018年7月12日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7月12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55,013.95元,其中应收债券利息54,929.10元于债券卖出时收回,其余将于结息日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9.7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25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543.2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7月4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514.4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7月4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649.49元,其中中债结算费用5,120元已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上清所结算费用2,440,已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应付外汇交易中心交易手续费费用10,089.49元,该款项将于收到单据后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60,300.00元,包括预提审计费、预提律师费、应付信息披露费、预提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预提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等。本基金应付持有人大会律师费25,000.00元,另外清算期间补提清算律师费1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发票日支付;应付审计费人民币3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应付信息披露费93,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应付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6,000.00元,其中4,500元已于7月11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取得相关缴费单据时支付;本基金应付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6,300.00元,4,800元已于7月11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取得相关缴费单据时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7月12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8,127,599.63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8年7月13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关于《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