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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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被动减持的公告

2018-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2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被动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介绍

1、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金鸿控股”)于 2017 年11 月 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一次会议以及 2017 年 12月 12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 2017 年11月25日、2017 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根据《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为优先受益人,金鸿控股为一般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优先受益人份额与一般受益人份额比例为 2: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义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补偿方,承担预警止损下的资金补偿义务。

3、截止2018年2月23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7,959,86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64%,成交金额合计为109,946,445.11元,成交均价为13.81元/股。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 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018年6月12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买入股票变更为11,143,812股。

二、“员工持股计划”被动减持的具体情况说明

1、近期受到公司股价下跌影响,2018年5月17日收盘后,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发来邮件,称“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预估单位净值为0.8494元,低于信托计划止损线0.85元,要求资金补偿方在2018年5月21日17:00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588万元,使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恢复至0.9元以上。

2、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及时向补仓义务人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陈义和进行了汇报。新能国际及陈义和先生知悉该情况后,便积极筹备资金,拟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现金补仓。

3、2018年5月21日17:00,公司收到云南信托通知,称截止2018年5月21日下午17:00信用增级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80万,未足额履行追加义务。

4、因资金补偿方未能在2018年5月21日17:00前将足额增强资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公司在收到补仓通知后,与受托人云南信托、优先受益人南京银行进行了多次电话协商,请求给予资金补偿方展期补仓时间。对于该请求,云南信托表示其作为受托人必须获取委托方南京银行同意,否则,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公司虽经过多次沟通与解释,但直至公司股票复牌前仍未能达成一致。

5、2018年8月6日,公司收到云南信托《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的公告函》,称因资金补偿方未能及时全额现金补仓,云南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及优先委托人《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指令》,本信托计划次级次级委托人金鸿控股的全部次级信托单位对应的同等份额无偿转化为优先委托人所有,次级委托人不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持仓股票的表决权、信托利益的收益权等全部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项下资产变现如能足额支付优先级本金及相应期间收益后,如还有剩余现金,优先委托人自愿将上述剩余现金对应的信托收益份额赠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员工,并实施了减持的操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有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

三、“员工持股计划”减持的利益分配

1、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云南信托已对信托财产执行强制减持操作,金鸿控股(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已经自动丧失其份额,剩余信托利益由优先委托人进行全额分配。

2、为保障公司员工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承诺,参与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合计本金金额3900万元人民币)由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承担。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新能国际已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现金补仓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021万元。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3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京02民初146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2民初146号的相关资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和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2、被告: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赛”)

法定代表人:陆孟大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西氿路

(二) 诉讼背景及事由

公司与江苏中赛于2015 年9 月7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原告收购被告持有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5.2%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进行业绩承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15 年至2017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 亿元。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税款后全部用于购买原告公司股票,所购股票在业绩承诺期内锁定,用于担保业绩承诺。若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需扣减被告用于担保业绩承诺的股票,该扣减股票变现后所得款项归原告所有,作为业绩补偿。

现江苏中赛未实现协议约定的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条款,被告应补偿扣减股票数为7,616,786股。

(三) 诉讼请求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扣减被告持有公司的7,616,786股股票,并判决将以上股票变现后所得价款作为业绩补偿金支付给原告,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于7,616,786股股票价值的业绩补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下发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江苏中赛持有的公司5,138,573股股票。公司目前已申请对江苏中赛持有的公司股票剩余的2,478,213股进行财产保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