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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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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0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2,080.00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二)众盛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其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的承诺

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拙朴厚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企业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金融产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五)捷昌控股的承诺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