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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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庭通知》
暨仲裁进展公告

2018-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庭通知》

暨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 (2018)京仲案字第1636号《取消开庭通知》、《重新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披露情况

2018年6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2018年8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 (2018)京仲案字第1636号的《开庭通知》和《组庭通知》,本案仲裁庭决定于2018年8月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

二、《取消开庭通知》、《重新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的主要内容

因原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吴宋女士主动申请退出案件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将原定于2018年8月9日进行的开庭审理予以取消,并决定重新组庭并于2018年9月5日14时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七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宋红梅女士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指定何笑冰女士、韩赤风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起诉状》、《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并表企业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基石”)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38592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卜丽君

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30日,原告作为受让方与被告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4%的股权。同时,原告与被告徐茂栋、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徐茂栋、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共同向原告做出业绩承诺并连带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署《关于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四方协议》约定被告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第三人19.3687%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且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一》中对原告承担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义务由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继。

现因第三人未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原告认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原告进行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向原告履行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股权补偿,即向原告补偿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7.86%股权(折合270.86万元按注册资本金计算),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920万元;

2.被告徐茂栋、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补偿和滞纳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喀什基石于2018年9月5日就案号(2018)京0108民初38592号的合同纠纷案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599号仲裁案

《答辩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159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2018年5月28日,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股东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保鑫”)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公司收到博易智软部分股东李凯、张忻、张麾君、石中献、唐力、周海荣、苏忠慧、龚依羚、苏慕勤、柴磊、安奇慧、曹述建、支宝宏、张科、伊周琪、戈文奇、陈刚、张强、魏冰梅、上海霆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鉴于公司已长时间逾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特通知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上述股东保留追究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8年5月31日,博易智软股东云合九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

二、《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

1、申请人: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由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条件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博易智软1,084,010股股份,股权转让价款为26,046,492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协议生效。双方于2017年11月21日共同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最晚2017年12月4日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5,627,895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4、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5,627,895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15,627,895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17年12月5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为815,776.12元);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为20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保全费、差旅费(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109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1号仲裁案

《答辩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1601号仲裁案答辩通知。2018年5月28日,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股东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鼎鑫”)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公司收到博易智软部分股东李凯、张忻、张麾君、石中献、唐力、周海荣、苏忠慧、龚依羚、苏慕勤、柴磊、安奇慧、曹述建、支宝宏、张科、伊周琪、戈文奇、陈刚、张强、魏冰梅、上海霆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鉴于公司已长时间逾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特通知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上述股东保留追究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8年5月31日,博易智软股东云合九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

二、《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

1、申请人: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由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条件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博易智软151,220股股份,股权转让价款为3,633,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协议生效。双方于2017年11月21日共同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最晚2017年12月4日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180,1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4、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180,1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2,180,100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17年12月5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为113,801.22元);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为3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保全费、差旅费(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109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0号仲裁案

《答辩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1600号仲裁案答辩通知。2018年5月30日,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股东北京浦和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浦和赢”)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公司收到博易智软部分股东李凯、张忻、张麾君、石中献、唐力、周海荣、苏忠慧、龚依羚、苏慕勤、柴磊、安奇慧、曹述建、支宝宏、张科、伊周琪、戈文奇、陈刚、张强、魏冰梅、上海霆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鉴于公司已长时间逾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特通知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上述股东保留追究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8年5月31日,博易智软股东云合九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

二、《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

1、申请人:北京浦和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由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条件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博易智软379,404股股份,股权转让价款为9,116,284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协议生效。双方于2017年11月21日共同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最晚2017年12月4日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5,469,77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4、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5,469,77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5,469,770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17年12月5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为288,803.86元);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为7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保全费、差旅费(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109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