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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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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0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注:1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累计为27,15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548,401的4.07%。公司实施本次回购后,扣除已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327,159,200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总股数为639,389,201股。考虑本次股份回购后需调整相应的财务指标,调整后的基本每股收益0.0614元/股、稀释后每股收益0.0606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72%。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8年,公司确定了“主业规模化”+“互联网生态化”两大重点发展方向。一方面,依托公司在技术、品牌、渠道、服务、资金等方面的先发及后发优势,继续加码主业规模化发展。经营策略上用一定的毛利空间,换取更多的产品销量和更多的市场覆盖,抢占线下入口资源,为公司智慧停车业务发展创造市场基础。另一方面,公司明确将以智慧停车业务为核心的互联网业务作为公司未来的主要战略方向。公司依托主业在行业内的优势,重点提升公司停车场产品的市场覆盖和用户的粘性,并与战略投资方蚂蚁金服携手,全面支持顺易通公司智慧停车业务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7,608,796.09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82%,实现利润总额47,426,737.83元,较上年同期负增长29.9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786,821.33元,较上年同期负增长31.57%。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0589元,较上年同期负增长30.79%。其中第二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0,088,132.8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63%;实现营业利润69,634,069.8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86%,实现利润总额73,596,064.08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36%。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加快主业规模化发展,抢占线下入口资源

报告期内,公司将“主业规模化”发展确定为公司的重要战略方向,追求公司产品的市场覆盖提升,并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1)产品方面,继续实施产品商品化、规模化、生态化战略,上市了包括jielink+智能管理操作平台、运维管理平台、一体式人脸识别门禁、云停车管理系统等在内的新产品,同时通过对现有产品的持续优化升级,全方位提升公司产品的体系化优势、C端用户体验、快捷交付能力、成本优化能力等方面。

(2)市场策略方面,针对市场存量客户全面推广分期业务模式,促进市场存量客户的实现智慧停车转化的同时,也实现与客户长期合作及运营关系的绑定。报告期内该项策略效果明显,共通过分期模式新签订停车场车道3,108条,合同金额5,780.9万元,合同金额较去年同期增长121%。

(3)重点客户方面:公司继续强化大客户业务,在公司内部成立大客户管理中心,统筹公司大客户业务开展及优化大客户服务体系,通过体系化的能力重点服务和拓展集团性大客户。报告期内,完成了万科、恒大、中海、碧桂园等大客户战略采购协议的续约,新开发了阳光城物业和远洋地产两个大客户并签订战略采购协议。大客户上半年累计签订合同订单9,30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5%。

(4)销售渠道方面,在推进直属分公司市场深耕的同时,不断增强渠道业务能力和扩大渠道覆盖范围,分别启动和实施了“城市合伙计划”和“千城加盟计划”。“城市合伙计划”是在经销区域重点城市,由公司与原经销机构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合资公司,负责公司业务在当地的开展。报告期内,分别在长沙、贵阳、青岛、福州、石家庄、郑州成立6家合资公司。“千城加盟计划”是针对公司现有渠道未覆盖的国内三线、四线、五线城市市场,开发出有针对性的产品,通过招募轻型加盟商销售指定产品的方式,实现对这些空白市场的覆盖,该计划已经在6月份启动。

在上述策略的促进下,报告期内,公司的停车场设备出货较上年同期增长40.24%。

2、大力推广智慧停车业务,实现智慧停车业务的高速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明确将以智慧停车业务为核心的互联网业务作为公司未来的主要战略方向。公司依托主业在行业内的优势,重点提升公司停车场产品的市场覆盖和B端用户的粘性,并与战略投资方蚂蚁金服携手,全面支持顺易公司通智慧停车业务发展,并迎来智慧停车业务的高速发展期。

截至2018年6月底,公司累计签订智慧停车车道数超1.41万条,涉及车位数超165万个,日提供停车服务超310万次。其中签订车道数较2018年初增长74%,日线上订单交易笔数超22万笔,较2018年初增长120%。实现智慧停车运营收入1,346,957.24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53.41%。

在智慧停车业务各项数据快速增长的同时,公司同步开展智慧停车运营能力的构建及运营模式的探索。2018年1-6月,顺易通开展诸多运营合作业务:(1)联合支付宝及口碑全面开展针对C端的深度运营;(2)开展广告运营业务,与广告公司开展车场线下道闸广告、线上广告业务合作;(3)向包括银行在内的其他客户有偿提供智慧停车综合服务,实现智慧停车能力的输出和变现;(4)与其他资源方牵手合作,分别从B端场景、C端数据两个维度展开变现模式探索及品牌增值研究;(5)支持政府机构全面开展智慧城市业务等。随着智慧停车业务的持续开展,智慧停车的运营收入将实现快速增长。

3、开拓城市级停车业务

今年以来,公司将城市级停车项目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并在内部成立城市停车事业部,专门开拓城市级停车业务。公司城市停车业务以建设运营面向政府端(G端)的城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为主要内容,利用平台聚拢、拉通城市的路测和场内停车资源,形成城市级的停车集中运营平台,促进公司智慧停车业务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已实现福建光泽、辽宁盘锦、云南丽江三个城市停车项目的合同签订,目前正在实施推进中。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报送《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8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公司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提议,公司董事会一致决议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俊鸿等6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63名激励对象持有共计398,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2017年度权益分派,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74元/股,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7.61元/股。(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综合评估后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应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鉴于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以来,公司股价出现超出预期的波动,当前股价与持股计划买入价出现严重倒挂,本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亏损超过50%,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已经失去激励作用。经本计划2018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谨慎研究后一致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后续将根据发展需要择机另行推出新的符合届时法规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刘翠英女士,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周毓先生为本计划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议案。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及战略发展布局,拟增加经营范围;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陈俊鸿等6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8,950股,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发生变动。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内容以工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

《章程修订案》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8年9月3日(星期一)14:30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监事会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陈俊鸿等6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8,95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4、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审议提前终止本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同意本计划的提前终止。

公司监事吴锦方先生为本计划关联监事,需回避表决本议案。

《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分配比例不变。

2018年8月15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公司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刊载于信批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其他说明:

1、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7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于2018年7月3日、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调整后)》(公告编号:2018-095)。

(3)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7,159,2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4.07%,最高成交价为14.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6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49,946,842.82元(含交易费用)。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共计27,159,200股自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最终以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66,667股(经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67,114,09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60元,实际发行56,818,181股,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85.6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验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19,419,999.7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主承销商广发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共980,999,985.87元(其中包含未转出的验资费、律师费用4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4819000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51,509,612.51元,其中,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3,087,362.28元,2018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8,422,250.23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4,081,014.20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873,151,387.56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的增资事项,公司、顺易通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达”)的增资事项,公司、科漫达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627 6795 3071,以下简称“中行募投专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变更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 8800 0025 4800 114)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注销中行募投专户。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2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及2个通知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本报告期公司无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1: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8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鉴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该等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公司拟对陈俊鸿等6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8,95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665,877,771股变更为665,478,821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向8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4,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6人调整为825人,授予数量由1,100万股调整为1,09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932.43万股调整为930.2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股份的数量不变,为167.57万股。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6年11月4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向825名激励对象授予930.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12月14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因此,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股份数量由930.23万股减至912.22万股,授予对象由825人减至807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6年11月4日,授予股份上市日为2016年12月16日,授予价格为8.98元/股,公司总股数将由656,790,401股增至665,912,601股。

5、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激励对象张庆伟、龙彬、李烨、任钰、邹万合、李建勋、倪文强、白术勇、胡海燕、黄忠明、蒋保喜、张明、郑学省、戴毅、吴荣法、孙路、陈福海、艾国军、张梦琪、黎涛、肖伟、郭彩红、张地长、李明凯、王龙、常怀峪、侯龙云、王恒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以上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6,8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至2017年9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6、2017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171名激励对象16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25日,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价格为7.73元/股。因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或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164.30万股减至155.40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171人减至164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公司总股数将由665,388,601股增至666,942,601股。

7、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王宗敏、周岳成、李佳胜、龚健、梁胜华、程海仁、杨利华、石豪、陈毅林、葛爱民、莫琛萃、梁聚、张召召、朱湘科、陈楚筹、王慧祺、唐应龙、谢超平、毛才进、蒋阳、万桥、李建华、申国良、杨养涛、杨群、柳涛等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陈胜等2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5,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止2018年4月1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942,601股减至666,548,401股。

8、2018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柏国华等72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61,03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披露前,股份注销事项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陈俊鸿等6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63名,占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激励对象总人数971人的6.49%。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3,319,701股为基数(已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3,228,7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31日。

3、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398,95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的比例5.3162%、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599%,明细如下:

(四)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2016年度、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8.74元/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61元/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3,398,683.0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注: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已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柏国华等73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0,630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本公告之日,该等限制性股票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总股份即将由666,548,401减至665,877,771。因此,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665,877,771股变更为665,478,821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及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监事会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陈俊鸿等6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8,95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2017年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积极、及时地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了公司年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的规定,为保证公司2018年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续聘审计机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8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鉴于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以来,公司股价出现超出预期的波动,当前股价与持股计划买入价出现严重倒挂,本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亏损超过50%,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已经失去激励作用。经本计划2018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谨慎研究后一致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后续将根据发展需要择机另行推出新的符合届时法规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捷顺科技”)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2016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的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了修订。

3、2016年6月20日,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明确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鑫众69号”)。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9号的次级A份额。鑫众69号份额上限为1亿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以4,000万元全额认购鑫众69号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对次级A份额在集合计划清算时获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次级A份额剩余本金的差额部分提供补足责任。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捷顺科技股票。(下转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