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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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2017年度第十期超短期融资券
兑付完成的公告

2018-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 2018-098

债券简称:12山鹰债 债券代码:122181

债券简称:16山鹰债 债券代码:136369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2017年度第十期超短期融资券

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2017年度第十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7皖山鹰SCP010;债券代码:011773004),发行总额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70日,起息日:2017年11月20日,到期(兑付)日:2018年8月17日,发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发行利率为5.8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2017年度第十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8)。

2018年8月17日,公司已完成了该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工作,支付本息合计521,526,027.40元人民币,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 2018-099

债券简称:12山鹰债 债券代码:122181

债券简称:16山鹰债 债券代码:136369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165.0435万元及受理费487,13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系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未生效,故一审判决结果并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浙江山鹰将在上诉期限内启动上诉程序。且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实业”)作出相关承诺,世纪阳光专利侵权一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支付赔偿,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的全部实际损失,并在该等金额确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等额人民币补偿给浙江山鹰。如该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停止专利侵权且不得继续生产涂布白面牛卡纸,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进行产品调整所需的全部技术改造费用。

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系本案原告)起诉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山鹰”,系本案被告之一)、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经贸”,系本案被告之一)及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经贸”,系本案被告之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原名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公司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6日,世纪阳光向潍坊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山鹰、顺发经贸和宇阳经贸(以下合称“三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潍坊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向浙江山鹰送达了(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2年6月26日,世纪阳光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

2013年4月16日,世纪阳光申请撤回对宇阳经贸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潍坊中院确定由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封存的样品技术特征进行鉴定。

2016年5月5日,潍坊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需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浙江山鹰就法院启动第二次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2017年7月,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齐鲁工业大学下属某实验室提供的纸张检测报告,作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ZL200910016756.4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特征相同的鉴定意见。

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部分变更要求为赔偿人民币1亿元。

潍坊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浙江山鹰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如下主张并提供了相应证据:1、浙江山鹰的涂布牛卡纸项目系帘式涂布牛卡纸,研发于2009年,2011年4月13日,浙江山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了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本色涂布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1110091856.0。浙江山鹰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并未侵害世纪阳光的专利权;2、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3、原告世纪阳光主张一亿元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4、浙江山鹰和世纪阳光均是购买的维美德公司产品,维美德公司明确指出两家公司的造纸设备在压榨部和涂布部技术方面存在区别,两种技术在生产产品的工艺实现上并不相同;5、浙江山鹰生产的产品依托的是帘式涂布机,而世纪阳光依托的是刮刀涂布机,两者生产的是不同的产品。

三、判决结果

浙江山鹰于近日收到潍坊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浙江山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65.0435万元;3、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世纪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世纪阳光负担54,180元,浙江山鹰负担487,133元,顺发经贸负担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系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未生效,故一审判决结果并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控股股东泰盛实业作出承诺,世纪阳光专利侵权一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支付赔偿,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的全部实际损失,并在该等金额确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等额人民币补偿给浙江山鹰。如该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停止专利侵权且不得继续生产涂布白面牛卡纸,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进行产品调整所需的全部技术改造费用。

因此,鉴于泰盛实业的承诺,即使该案件最终败诉,相应的赔偿全部损失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股东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

五、后续安排及应对措施

浙江山鹰严格按照自有知识产权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现行生产技术不构成对世纪阳光有关专利的侵权。针对本判决结果,浙江山鹰将在上诉期限内启动上诉程序。

本案中世纪阳光主张的产品侵权指向浙江山鹰的“金桂”系列白面涂布牛卡纸,涉及生产线设备为浙江山鹰PM13造纸生产线。该生产线目前生产“金桂”系列与“四季桂”系列两种系列产品,上述产品技术特征根据市场需求在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是动态调整的,本次涉案产品仅为“金桂”系列之中产品。即使最终生效判决认定诉争的生产方式构成对世纪阳光有关专利侵权的,浙江山鹰可在较短时间内对“金桂”系列产品现有生产工艺和配比结构进行调整,停止使用有争议的生产工艺,继续生产“四季桂”系列产品,该等调整对浙江山鹰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