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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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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及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2018-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8-078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及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凌国际”)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决议撤销纠纷两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南沙法院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南沙法院作出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的民事裁定。公司不服南沙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作出的民事裁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广州中院撤销原裁定并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广东高院管辖。广州中院认为南沙法院作出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海珠法院审理的裁定正确,广州中院予以维持。近期,公司收到海珠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761号、(2018)粤0105民初767号、(2018)粤0105民初768号],主要判决内容:(2018)粤0105民初761号案判决撤销公司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18)粤0105民初768号案判决确认公司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2018)粤0105民初767号案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7-070)、《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17-071)、《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2017-09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近日,公司就(2018)粤0105民初761号、(2018)粤0105民初768号案件向海珠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中农集团就(2018)粤0105民初767号案件向海珠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海珠法院已收到公司及中农集团关于上述案件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并由海珠法院转呈广州中院。

二、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5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泽文(原法定代表人为陈振平)

(三)民事上诉状[一审案号:(2018)粤0105民初761号]的诉求情况

上诉请求:

1.撤销海珠法院(2018)粤0105民初761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关于被上诉人向海珠法院诉上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海珠法院(2018)粤0105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

(四)民事上诉状[一审案号:(2018)粤0105民初768号]的诉求情况

上诉请求:

1.撤销海珠法院(2018)粤01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关于被上诉人向海珠法院诉上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海珠法院(2018)粤01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上诉人特此提出上诉。

(五)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广州中院已收到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款通知单》,公司已依通知单缴纳上诉费。

三、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5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泽文

(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上诉人中农集团因被上诉人东凌国际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珠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农集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中农集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中农集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上诉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暂未有生效判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尚未有生效判决,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东凌国际《民事上诉状》[一审案号:(2018)粤0105民初761号];

2、东凌国际《民事上诉状》[一审案号:(2018)粤0105民初768号];

3、中农集团《民事上诉状》[一审案号:(2018)粤0105民初767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