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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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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8日证监许可[2018]735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来。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77号)文核准募集。《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成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破产清算等情况,发行人有可能无法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进而造成投资者本金与收益出现损失,因此债券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基金变更:指对包括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估值方法、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200085)

4、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5、设立时间:2012年6月20日

6、电话:021-26066999-6815

7、联系人:王颖

8、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和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0%、25%和35%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建琳:董事,女,董事长,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产部部门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小龙:董事,男,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澍堂:董事,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历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计财部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内蒙古银行学校任教、乌兰察布盟商业职工中专学校团总支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辛炯官:董事,男,韩国籍,韩国西江大学研究所硕士。先后在韩国三星保险企业融资部、投资组合部、战略计划部、投资部工作,历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国际部部长,现任未来益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侠:董事,男,英国牛津大学硕士毕业。历任麦格里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施罗德亚洲有限公司副董事、粤首环保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中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谢荣兴:独立董事,男,九三学社会员,上海经济干部管理学院毕业。历任国联安基金督察长、国泰君安证券总经济师、君安证券副总裁、董事会风控委员会主席等职务。

陈湘义:独立董事,男,九三学社社员,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美国富瑞金融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等职务。现任华融公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长春:独立董事,男,中共党员,吉林大学世界经济学博士。历任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兼副院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兼副院长等职务。现任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兼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时尚与创意经济中心主任。

2、公司监事

陈啸:执行监事,男,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历任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建琳:董事长,女,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产部部门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小龙:总经理,男,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尹维忠:督察长,男,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应晓立: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30日在中信期货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以及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在上海归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资深研究员及研究总监,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在上海紫石投资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及专户基金经理,2015年7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研部行业研究员,2016年2月2日起任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宋小龙

委员:基金经理应晓立、金融工程部负责人陈啸、中央交易部负责人张继青。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下转18版)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