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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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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中孚债”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12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中孚债”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9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孚债(122093)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5年末即2016年8月29日实施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1中孚债”债券回售数量为1,068,420,000元,回售后数量431,580,000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的票面利率仍为7.3%。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9年8月29日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3%。每手“11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为73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8日

2、付息日:2018年8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孚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1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王世伟

电话:021-32586323

传真:021-3258731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11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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