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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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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8-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2018-24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8,495,456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或“公司”)于2012年投资制作了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并于2012年6月8日与被申请人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签订了《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发行。《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按照约定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如约交付授权作品等。而盟将威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案涉剧目销售收入,并向公司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发行委托协议》。为维护中视传媒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并下达了受理通知[(2018)京仲案字第2542号]。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B座22层;法定代表人:唐世鼎。

被申请人: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27-D;法定代表人:崔玉杰。

(二)仲裁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8日,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签订《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发行。协议约定,发行方式为保底发行,即:在中视传媒如约交付授权作品后,盟将威公司对于授权作品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280万元保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益。如未达到此发行收入,由盟将威公司补足差额。协议还约定,盟将威公司在发行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但合约应提交中视传媒备案,合约收入应汇入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相关款项到账后,按照中视传媒85%、盟将威公司15%的比例支付到各自账户。

《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按照约定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如约交付授权作品等。而盟将威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案涉剧目销售收入,在与相关方签订的数十份许可合同中,除一份协议中约定账户为双方共管账户外,其他发行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均非共管账户。公司多次发函催告盟将威公司履行《发行委托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要求盟将威公司积极履行承诺。而盟将威公司却向公司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发行委托协议》,

且拒绝就合同履行事宜与公司进行沟通,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解除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

2、赔偿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底收益损失98,495,456元(保底收益损失98,495,456元=保底收益10710万元-已支付收益8,604,544元);

3、请求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赔偿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为1,618,608.66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