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8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8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08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18年01月01日起至0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注: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系本基金前身)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08月15日。自2010年10月0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故本报告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0月01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06月30日;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

1、“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系本基金前身,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08月15日。自2010年10月0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2010年09月30日指数为基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7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变更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0%+中证综合债指数×50%”。

3.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系本基金前身,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08月15日。自2010年10月0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2010年09月30日指数为基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比联”、“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2006年11月,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与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比联资管”)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旗下设立北京分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0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比联资管将所持有的金元比联49%股权转让于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理香港”),公司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惠理”)。

2012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4,500万元。

2016年0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惠理香港将所持有的金元惠理49%股权转让于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意金融”),公司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顺安”)。

2017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4,000万元。

金元顺安始终坚持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作为行为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投资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的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截止至2018年0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

1、此处的任职日期、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覆盖了全部开放式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涵盖了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贯穿了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

在投资环节,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贯彻。同时,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在交易环节,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交易管理实行集中交易,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过程和交易执行过程分开,各投资组合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须通过交易部集中统一完成。在报告分析环节,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和每年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内(日内、3日内、5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根据收益率差异和交易价差的大小,说明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涵盖了所有可投资证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一级市场债券交易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执行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形成定期交易监控报告,按照报告路线实行及时报告的机制。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本基金维持较低仓位,均衡配置,主要持有银行、家电、军工等行业股票。展望下半年,我们认为市场将呈现区间震荡格局,市场的机会继续呈现结构化的特征,市场的核心逻辑仍将是盈利增长的确定性,我们仍然看好低估值龙头公司,将继续坚守价值投资理念,重视对公司盈利的研究,并进行适当的择时,希望能够取得更好的表现。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946元;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7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7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维持年初的总体判断,中国宏观经济将延续缓中企稳的态势,低波动、中低增速的现状将维持较长一段时间,下半年货币政策将继续维持中性稳健的基调。基建投资受制于地方财政压力,房地产投资受制于房地产销量增速的回落,预计下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继续回落。消费品市场结构持续优化,消费市场发展动力加快转换,预计年下半年消费增速将继续维持基本稳定。中美贸易摩擦在2018年升级,下半年外贸存在不确定性。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仅消费增速相对稳定,预计下半年经济增速小幅下滑。面临外部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预计下半年货币政策微调,流动性紧张边际改善,但在轻速度重质量的发展思路和金融去杠杆背景下,货币政策不会有方向性改变。

我们判断下半年股市处于区间震荡格局,市场的机会也继续呈现结构化的特征。从风格上来看,市场的核心逻辑仍将是盈利增长的确定性,随着各行业龙头企业的优势逐步凸显,偏向龙头股的风格将会继续。从行业选择上来看,一方面,为对冲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未来落地扩内需政策可能性大,生物医药、服装等大众消费品及休闲旅游等可选消费景气度有望继续提升,另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改革从“三去”转向“一补”,产业政策将继续向新经济倾斜,如5G投资、半导体等行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

1、估值工作小组的职责分工

公司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基金事务部、投资研究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总监组成。每个成员都可以指定一个临时或者长期的授权人员。

估值工作小组职责:

(1)制定估值制度并在必要时修改;

(2)确保估值方法符合现行法规;

(3)批准证券估值的步骤和方法;

(4)对异常情况做出决策。

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担任估值工作小组的组长,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在基金事务部总监或者其他两个估值小组成员的建议下,可以提议召集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2/3或以上多数票通过。

2、基金事务部的职责分工

基金事务部负责日常证券资产估值。该部门和公司投资部相互独立。在按照本估值制度和相关法规估值后,基金事务部定期将证券估值表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至少每月一次。

基金事务部职责:

(1)获得独立、完整的证券价格信息;

(2)每日证券估值;

(3)检查价格波动并进行一般准确性评估;

(4)向交易员或基金经理核实价格异常波动,并在必要时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

(5)对每日证券价格信息和估值结果进行记录;

(6)对估值调整和人工估值进行记录;

(7)向估值工作小组报送月度估值报告。

基金事务部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3、投资研究部的职责分工

(1)接受监察稽核部对所投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的问询;

(2)对停牌证券、价格异常波动证券、退市证券提出估值建议;

(3)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4)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任何他/她认为可能的估值偏差。

4、交易部的职责分工

(1)对基金事务部的证券价格信息需求做出即时回应;

(2)通知基金事务部关于证券停牌、价格突发性异常波动、退市等特定信息;

(3)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5、监察稽核部的职责分工

(1)监督证券的整个估值过程;

(2)确保估值工作小组制定的估值政策得到遵守;

(3)确保公司的估值制度和方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4)评价现行估值方法是否恰当反应证券公允价值的风险;

(5)对于估值表中价格异常波动的证券向投资部问讯;

(6)对于认为不合适或者不再合适的估值方法提交估值工作小组讨论。

4.6.2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报告期内,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半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18年08月17日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报告截止日2018年0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946元,基金份额总额90,035,177.24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6.4 报表附注

6.4.1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7]213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7年08月15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989,265,191.90份基金份额。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08月16日保本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由保本混合型基金转型为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费率等内容。同时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10月01日起始运作。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金元比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股东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76号文核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15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随后,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将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2年05月02日公告。

2015年02月05日,经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达成更名决议。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06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03月10日进行公告。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更名为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07月15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0%+中证综合债指数×50%。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6.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税项

6.4.6.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0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0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4.6.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05月0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01月0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01月0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01月0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01月0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6.4.6.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01月0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6.4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01月0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09月0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6.4.7.1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6.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6.4.7.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余额。

6.4.7.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7.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6.4.7.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6.4.7.5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6.4.7.6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其他资产余额。

6.4.7.7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6.4.7.8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6.4.7.9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6.4.7.10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6.4.7.11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7.12股票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6.4.7.13债券投资收益

6.4.7.13.1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6.4.7.13.2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7.13.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6.4.7.14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6.4.7.15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工具投资收益。

6.4.7.16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6.4.7.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6.4.7.18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7.19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6.4.7.20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6.4.8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4.8.1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6.4.8.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6.4.9关联方关系

6.4.9.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9.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6.4.10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10.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10.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10.1.2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10.1.3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10.1.4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10.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6.4.10.2关联方报酬

6.4.10.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6.4.10.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4.10.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可比期间均未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含回购)交易。

6.4.10.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10.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10.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有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

6.4.10.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74.40元,2018年06月30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37,380.62元。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938.42元,2017年06月30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45,669.55元。

6.4.10.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11利润分配情况——非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6.4.12期末(2018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2.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的证券。

6.4.12.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12.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2.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06月30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6.4.12.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06月30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6.4.13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

6.4.13.1风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基金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政策和程序来识别及分析这些风险,并设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及内部控制流程,通过可靠的管理及信息系统持续监控上述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风险管理融入公司各个业务层面的全面控制过程之中,并建立了三道防线:以各岗位职责为基础,形成第一道防线;通过相关岗位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防线;由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形成的第三道防线。

6.4.13.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责任,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均投资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证券,且通过分散化投资以分散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均存放于信用良好的银行,申购交易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另外,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收和款项清算,因此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基金在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以控制相应的信用风险。

6.4.13.2.1按短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未评级债券包括国债、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超短期融资券。

6.4.13.2.2按长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未评级债券包括国债、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超短期融资券。

6.4.13.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变现的难易程度。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品种所处的交易市场不活跃而带来的变现困难。

6.4.13.3.1报告期内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分析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采用监控基金组合资产持仓集中度指标、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及压力测试等方式防范流动性风险。并于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监控,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确保本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所持有的大部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亦可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因此,本期末本基金的资产均能及时变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预测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并同时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设定流动性比例要求,对流动性指标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

6.4.13.4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所处市场各类价格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6.4.13.4.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受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的生息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债券投资。

6.4.13.4.1.1利率风险敞口

单位:人民币元

注:

表中所示为本基金资产及交易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照合约规定的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孰早者进行了分类。

6.4.13.4.1.2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注:

上表为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反映了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利率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为交易而持有的债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

6.4.13.4.2外汇风险

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以人民币计价,因此无外汇风险。

6.4.13.4.3其他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其他价格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除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以外的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股票和债券,所面临的最大市场价格风险由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决定。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的分散化降低市场价格风险,并且本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实施监控。

6.4.13.4.3.1其他价格风险敞口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6.4.13.4.3.2其他价格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方法对本基金的市场价格风险进行分析。上表为市场价格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反映了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证券市场组合的价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的影响。

6.4.13.4.4采用风险价值法管理风险

风险价值(VaR)含义是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更为确切的是指,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价值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用公式表示为:Prob(ΔP〉VaR)=1-α或Prob(ΔP〈VaR)=α,

其中Prob表示:资产价值损失小于可能损失上限的概率;ΔP表示:某一金融资产在一定持有期Δt的价值损失额;VAR表示:给定置信水平α下的在险价值,即可能的损失上限;α为:给定的置信水平。

注:

上述分析衡量了在99%的置信水平下,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个交易日内由于市场价格风险所导致的最大潜在损失。

6.4.1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4.14.1公允价值

6.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6.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6.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4,139,059.75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8,637,258.2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0,253,799.91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0,896,687.8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6.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6.4.14.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本期末和上期末均不以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6.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承诺事项。

6.4.14.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6.4.14.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08月24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本项的“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费用。

7.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本项的“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费用。

7.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本项的“买入股票的成本”、“卖出股票的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下转86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