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8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8-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18-110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债务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截至公告披露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或“公司”)及下属企业已向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为35.99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8月29日,公司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海航集团与平安信托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SG96-DKHT)、《框架协议》(编号为SG96-KJXY)、《信托贷款展期协议》(编号为SG96-DKHT-002)的履行向平安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债 权 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 证 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5亿元人民币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上市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62)。2018年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0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在2018年向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由公司计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此次互保授权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海航科技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集团为海航科技集团的控股股东。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保证、承诺和责任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如有)和复利(如有))、其他类型资金占用成本(如有)、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二)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约定分笔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笔履行的付款义务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3、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因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替换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三)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或不准确,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将应付款项划入债权人指定的账户。

3、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保,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债权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四)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1、债务人发生债务继承情形的,对于继承债务人主合同债务的新主体,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如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3、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替换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期限、变更主债权本金金额等),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

4、本合同一经生效,即构成保证人不可撤销的责任,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仍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5、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约定,导致被债权人要求偿付时,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届时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项(金额以届时债权人书面通知为准),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五)保证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足额偿还主合同项下任一笔款项的;

(2)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债务的;

(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或不准确;

(4)债务人被宣布解散、破产的;

(5)本合同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情况而减免:

(1)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保证人在其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仍未获完全实现的,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债务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追偿权,不应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

4、除非债权人另行指定,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债权人按照本合同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价款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2)保证人因违反本合同及/或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项下义务而产生的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应付未付的罚息(如有);

(4)应付未付的利息(如有)、其他类型资金占用成本(如有);

(5)应付未付的主债权本金。

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款项的,按有关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还有权自行决定因其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在主合同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偿付顺序。

5、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支付相关款项的,每日应按当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债权人交付违约金,直至逾期支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所受的经济损失的,保证人还应当继续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3、保证人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被申请破产、重大资产转让、重大监管处罚等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清偿能力的情形,或发生其与债权人签署的其他任一合同项下违约情形,危及或可能危及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或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债权人可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等,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要求或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减轻保证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保证人同意以主合同项下由债权人指定的接收主合同项下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债务人是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凭据,除此之外,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强制执行费用、评估费、保全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债务人已自动偿付了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2)债权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实现了全部担保权和债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已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18亿元人民币和45.4亿美元,公司及下属企业为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35.99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为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担保金额未超过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本次担保事项在2018年签订的互保框架协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海航集团财务指标相对稳健,本次公司向海航科技集团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实际资金的正常需要,风险相对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99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及45亿美元(本担保额度包括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为完成收购 Ingram Micro Inc.100%股权重大资产购买项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40亿美元的展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亿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18-11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思海辉”、“债务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4.6亿元人民币。截至公告披露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或“公司”)及下属企业已向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为40.59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8月29日,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文思海辉与中融信托签署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向中融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

债 权 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 证 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4.6亿元人民币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叁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二)上市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62)。2018年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0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在2018年向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由公司计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此次互保授权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海航科技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文思海辉为海航科技集团的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债务人: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

(二)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叁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三)保证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债务人不按时依约履行当期债务的;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2)债务人或保证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3)债务人或保证人发生危及或损害债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2、债权人实现保证项下权利所得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

(3)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

(4)回购溢价款;

(5)回购本金;

(6)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四)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债权人可书面通知保证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保证人于债权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4)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已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18亿元人民币和45.4亿美元,公司及下属企业为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40.59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为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担保金额未超过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本次担保事项在2018年签订的互保框架协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文思海辉财务指标相对稳健,本次公司向海航科技集团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实际资金的正常需要,风险相对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0.59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及45亿美元(本担保额度包括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为完成收购 Ingram Micro Inc.100%股权重大资产购买项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40亿美元的展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亿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51900938证券简称:海航科技海科B编号:临2018-112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6月1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53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18年6月6日之前,针对《二次问询函》所述问题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的《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临2018-086)。

公司收到《二次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方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准备答复工作,鉴于《二次问询函》涉及问题中的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核实和完善,并需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16、2018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临 2018-087)、《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临2018-090、临2018-092、临2018-094、临2018-096、临2018-097、临2018-102、临2018-103、临2018-105、临2018-106、临2018-107、临2018-108)。

截至目前,公司正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方对《二次问询函》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进一步完善,预计相关工作无法于2018年8月29日前完成。公司预计于2018年9月5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二次问询函》。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进一步协调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