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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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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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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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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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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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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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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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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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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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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306号荣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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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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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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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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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2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2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https://www.citicsf.com/e-futures/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热线: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3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4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4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4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4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1)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https://www.hx-sales.com

(5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5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1再转6)

网址:tenganxinxi.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60ETF”)。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深证基本面60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6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基本面60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深证基本面60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6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深证基本面6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深证基本面6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9月8日生效。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五、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十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八、募集结果

截至2011年9月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28,119,630.57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02,043.57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12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28,221,674.1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9月8日生效。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1年10月14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已于2011年10月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设上限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将10,000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本基金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建信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无累计未付收益。

因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费率为0%,转入金额对应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10,000×1=10,000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1-0%)/(1+1.5%—0%)=9852.22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5=9383.07份

即在上述情形下,该投资者将10,000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经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需要支付转换费用147.78元,转换后获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9383.07份。

4、本基金于2012年3月22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对于在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期或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提交的定投业务申请,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但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本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赎回时遵循“先进先出”规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和目标ETF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基本面60指数。

深证基本面60指数是由深市A股中基本面价值最大的60只股票组成。该指数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指数代码为399701,指数简称为深证F60。在选样方法上,深证基本面60指数在剔除流动性不佳的部分股票后,对样本空间内的剩余股票,按其基本面价值降序排列,选取排名在前60名的股票作为成份股。

如果深证基本面6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基本面6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基本面6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本基金的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的,应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2、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深证基本面60ETF”)。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理念

基于基本面加权的指数化投资将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五、目标ETF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92号文核准募集。

目标ETF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ET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ETF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列示为准。

六、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深证基本面60指数为标的指数。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则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改变。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基本面6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同时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先保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然后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将剩余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并使该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因目标ETF及股票停牌限制、目标ETF及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上述范围之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和调整。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目标ETF,现时目标ETF指深证基本面60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目标ETF份额;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份额仅出于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而不以套利为目的。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ETF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ETF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成份股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的构建主要是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为目标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重点抽样的方法,选择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调整

A.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B.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品种选择方法等构建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权证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6、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留存现金及债券部分、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基准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基准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及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八、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研究分析

研究部数量化研究小组依托公司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及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进行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监控指标和调整指标等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采取适当的方法调整组合,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收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信息比率、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同时,评估信息将以绩效评估报告的形式及时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九、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60ETF的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收益的品种。

十、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BBB级以上;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4)、(5)、(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目标ETF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ETF,以与原目标ETF有类似投资目标的ETF作为新的目标ETF:

(1)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ETF、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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