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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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2018-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三)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

(一)造纸行业政策执行风险

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多项行业政策,有助于淘汰落后产能,改善造纸业产能过剩的情况。相关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不排除未来上述政策执行力度放松、行业内的落后产能继续生产的可能。若国家关于加快造纸落后产能淘汰等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在各个地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也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和经营业绩。

(二)环保政策风险

造纸行业属于污染较重的行业,其污染物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其中废水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国家对造纸行业实施了“抓大限小、配套治理”的产业政策,并对造纸企业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如果国家进一步出台新的规范和政策,对造纸行业执行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本公司将有可能需要增加环保投入,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业绩。

五、其他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募集资金风险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因此,此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用于拟投资项目资金的风险。

(三)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产生相应的折旧摊销。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收入、利润不能持续增长或增长速度放缓,同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期满后不能按照预期产生效益,则公司存在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2014年7月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完善及修订。为进一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可操作性,2018年9月4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少量调整。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监督: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二)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2017年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分别为-16,427.73万元、-16,109.91万元和-6,863.44万元,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未进行现金分红。

(二)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分配利润持续为负,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使用等情况。

三、公司未来的分红规划

为了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为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投资者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对投资者的回报规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利益,采取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

(1)利润分配方式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情形下,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方式,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利润分配的时间

2017年-2019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分红为优先,根据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的条件

A.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①-③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④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B.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发放股票股利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等因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C.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2)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6、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7、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一)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106万股,并于2018年11月完成发行(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和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公司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246.4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22.93万元。假设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与2017年度持平、较2017年度增长5%、较2017年度增长10%三种情形。

4、假设2018年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出现下降的情形。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进一步增强。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有助于公司抓住行业机遇,进一步推动公司主业发展

造纸业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进入相对平稳的发展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进步,对生活用纸,尤其是环保、高档生活用纸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增长速度高于造纸行业的平均增长速度。

公司于2011年8月起整体搬迁至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由于连续数年停产停业,加上公司原本产品新闻纸、文化纸市场低迷,公司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针对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借整体搬迁之机,选择了食品包装纸和生活用纸替代原有产品。目前,除生活用纸外的整体搬迁技改项目工程已建成投产;尽快建设投产生活用纸项目并完成整体搬迁技改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宜宾市竹类资源丰富。竹子具有易栽种、生长期短、成材率高的特性,一次栽种,第四年后即可采伐,以后可年年采伐。宜宾市具备大规模造竹的土地贮备和气候条件,且公司已建设完成竹浆生产线和原料采购网络,为生活用纸的生产提供充足的竹浆原料。同时,宜宾具备丰富的煤资源、水资源优势、交通区位优势,为生活用纸的生产销售提供了天然的优质条件,有利于公司因地制宜,建立在生活用纸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

3、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优化资本结构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89.95%,明显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大、资产负债率将相应降低,从而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的财务费用也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发行既是公司业务布局的战略需要,也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制浆造纸,针对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借整体搬迁之机,选择了食品包装纸和生活用纸替代原有产品。目前,除生活用纸外的整体搬迁项目工程(食品包装纸生产线、化学竹浆生产线以及水、电、汽、环保等公用工程系统)已正式投产;公司正在筹措资金建设生活用纸项目。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关系紧密,有助于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业绩。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管理团队长期从事制浆造纸行业,对制浆造纸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经过多年的运营实践,公司在制浆造纸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累计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培养了大批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

(2)技术储备

公司是国内较早开始造纸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70年制浆造纸历史,是中国第一张机制新闻纸诞生地。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掌握了竹浆造纸的核心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工艺,在相关领域的具备有力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用纸、尤其是低白度和本色生活用纸的需求有望增加。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四川及西南地区人均生活用纸消费量低于北京、上海等东部发达地区,市场潜力很大。

四、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国内大型纸浆造纸企业。根据宜宾城市建设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公司于2011年8月起整体搬迁至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针对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借整体搬迁之机,选择了食品包装纸和生活用纸替代原有产品。目前,除生活用纸外的整体搬迁技改项目工程已于2016年建成投产,生活用纸项目已启动建设。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68.77万元、44,487.95万元、115,796.48万元和69,611.94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887.66万元、317.82万元、9,246.47万元和21,778.92万元。

造纸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之一,行业状况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联系密切。近年来,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下滑、造纸制浆产能释放等因素影响,制浆造纸行业整体增速一般;尽管公司选择了市场需求较好的食品包装纸和生活用纸替代供需失衡的新闻纸、文化纸,产品价格的波动仍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是公司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风险,公司将加强产品结构优化,加快生活用纸工程建设,以充分利用现有公用工程的利用效率;依托宜宾的区位优势,大力实施“林浆纸一体化”战略,从原料端建立成本优势;推进品牌和企业文化建设、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

(二)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运营管控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能够充分行使各自权利,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运营管控,持续推动运行成本集约、管理成本控制与融资成本的优化,提升企业效率,向管理要效益。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整体搬迁技改项目中的生活用纸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并在条件成熟时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和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公司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减少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4、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及间接控股股东宜宾国资公司均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宜宾纸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宜宾纸业利益。”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