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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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京民初33号案件的进展公告

2018-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52 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6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京民初33号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本次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 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持股5%以上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2018)京民初3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原告”)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8)京民初33号”(以下简称“33号案件”)。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2018年6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受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并出具受案回执。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同日,上市公司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034、2018-036、2018-059)。

二、 最新进展情况

原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开庭的33号案件,因有当事人没有到庭,需要进行公告通知,将延期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获悉,33号案件将延期至2018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

三、 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本次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针对(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向法院核实存在上述案件,但尚未取得案件基本情况资料,公司正在积极与法院联系,确认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将在取得确切法律文书并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截至公告日,公司主营啤酒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影响。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