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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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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永新光学 股票代码:60329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永新光电、股东安高国际、实际控制人曹其东、曹袁丽萍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波通实业、毛磊、新颢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股东宁兴资产、电子信息集团、加茂资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曹其东、毛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其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波通实业的股东吴世蕙(公司董事毛磊之配偶)、毛昊阳(公司董事毛磊之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毛磊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毛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毛磊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毛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其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原监事曹春玲承诺

在新颢投资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招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沈文光、李舟容、毛凤莉承诺

在新颢投资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其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2017年3月2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股利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利分配的比例

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四、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同时,相关主体也对稳定公司股价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即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规定的上限要求;③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份;

(3)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三)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股利合计金额的30%(税后)、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股利合计金额的60%(税后)。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薪酬(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3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20%的价格进行增持。

5、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发行人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股利。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股利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中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江苏天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江苏天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江苏天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永新光电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波通实业、安高国际、新颢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兴资产、电子信息集团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未履行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并督促其履行相应承诺;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如适用);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适用);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一)2018年1-6月经营业绩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8〕7544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60,855.80万元,净资产47,085.20万元,2018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181.94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7.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20.1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6.1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60.74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5.11%。

发行人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降5.11%,主要系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下跌导致外销业务毛利率下降所致,变动原因合理,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重大异常变化,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各季度简要经营业绩

单位:万元

2017年度1季度与3季度净利润率(扣非后)较为接近;2017年2季度净利润率(扣非后)为16.87%,相对较低,主要系当期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研发费用较多所致,其中,中介机构费用主要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客户及供应商走访核查费用、中介人员差旅费等;2017年4季度净利润率(扣非后)为15.49%,相对较低,主要系当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及年终考核奖金较多所致;2018年1季度净利润率(扣非后)为17.67%,主要系汇兑损失增加所致;2018年2季度净利润率(扣非后)为15.70%,相对较低,主要系当期发生的研发费用较多所致;公司净利润主要来源于研发、生产及销售显微镜与光学元件组件等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节划分如下:

金额:万元,比例:%

公司各个季度同比收入规模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但由于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产品出口主要以美元定价,汇率的波动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汇率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总体上显微镜与光学元件组件行业的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并未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预计2018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8,957.04万元至42,776.36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00%至12.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191.46万元至9,002.5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00%至11.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7,414.69万元至7,777.64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0.10%至5.00%。(上述2018年1-9月财务数据系公司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九、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较大幅度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件扩产项目”、“车载镜头生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详细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之“二、项目简介及投资估算”相关内容。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显微镜、光学元件组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投项目为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研发的扩展和延伸,与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发展目标匹配,将进一步推进公司战略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公司已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企业形象、完善的营销及管理体系、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储备了大量的人才、技术、供应商和客户等重要资源。

人员与技术方面: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拥有技术研发人员188人,且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公司引进美国光学精密镀膜领域知名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聘专家张克奇博士;公司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显微科学仪器研究院,并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和宁波大学等国内高校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公司拥有专利60项,多项科技成果获省、市科学技术奖,系科技部认定的“高分辨荧光显微成像仪研究及产业化”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技术实力,有充分的人员、技术储备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市场方面:在全球高端制造向中国进一步转移的大背景下,永新光学凭借自身综合竞争实力,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这些客户都是在光学行业或电子消费行业的知名企业,在行业中排名前茅,大多是跨国企业,例如新美亚、日本尼康、徕卡相机、徕卡显微系统、德国蔡司、美国捷普、鸿海精工等国际知名厂商,这些公司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品牌,抗风险能力强,为永新光学提供了可靠的订单保障。公司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国内外,国内销售额较大的区域主要包括江苏、山西、广东、上海、浙江等,国外销售额较大的国家主要包括墨西哥、美国、日本、意大利、新加坡、葡萄牙等。

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储备的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和“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

(五)关于填补本次发行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本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管理体系,逐步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继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2、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政策,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不同类型员工的工作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机制,从提高公司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效率着手,达到降低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本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产品生产能力及研发能力,有利于公司积极开发光学相关产品,充分发挥公司优势。本次募投项目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开始前期投入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本公司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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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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