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乙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协议转让费用缴纳当日将全部股份转让总价款249,062,840.9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含定金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支付的,应就未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

4、协议签订日期

2018 年 9 月 6 日

5、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正式签章完成之日生效(签署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签署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 2018年9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9 月6日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新天然气

股票代码:60339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乐旻,女,198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70219891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而增持新天然气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二、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转让的数量是8,018,765股,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3,183,525股)、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2,053,961股)、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1,845,623股)、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935,656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018,76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的5.01%)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目标股份的转让定价为签订日2018 年9月6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人民币31.06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49,062,840.9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指:乐旻,下同)将定金1,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支付到出让方(指: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同)指定账户;

??2、受让方应于双方完成协议转让费用缴纳当日将全部股份转让总价款249,062,840.9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含定金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股份过户

??双方应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双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交易确认函次日缴纳本次交易费用;受让方应于费用缴纳当日向转让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为非限售流通股,且标的股份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披露的股权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