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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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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0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40号)核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1,535,6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103,943.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79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前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5890100100267331,截至2018年09月04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新增1.3925亿只高速通讯连接器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宇、岑江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