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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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科”)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118号、11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江苏瑞科调查时发现,厂区内某一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自2017年9月1日试生产到期后至检查时一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陈殿生作为江苏瑞科环保负责人,对该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收到告知书后,江苏瑞科于8月29日主动向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进行陈述申辩,“该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在厂区焚烧炉建成之前可焚烧危险废物委托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处置。由于你单位自建焚烧炉未建成,咨询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验收主管部门,在建焚烧炉未建成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属于不符合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要求,该原因是延期验收的主要原因。你单位于2018年1月做了该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三同时’竣工验收检测;2018年4月27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废水、废气的自主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网上公示,你单位主观按新的规范积极办理‘三同时’验收并且已经进入验收程序,正在有序推进‘三同时’验收工作。基于这些原因,恳请我局免于行政处罚”。

鉴于江苏瑞科上述积极整改措施,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材料权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江苏瑞科本次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逾期未经“三同时”验收的违法生产事项从轻处罚,责令江苏瑞科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验收手续,并对江苏瑞科罚款四十万元,对陈殿生罚款十万元。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起6个月内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江苏瑞科根据当地环保局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全面检查公司所有设备运行,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目前,江苏瑞科已完成该项目配套的焚烧炉自建工程,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验收资料。后续,江苏瑞科将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按照当地环保局的要求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尽早完成该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验收手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瑞科本次需要整改的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是公司抗病毒类产品线长期规划品种之一,但因该项目只是试生产阶段,本次项目技改的延期验收,对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药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林辉潞先生、梅义将先生、戴云友先生计划自2018年8月14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相关风险提示:上述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截止2018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辉潞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48,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04%,累计增持金额419.5万元,林辉潞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8年9月12日,公司收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辉潞先生《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辉潞先生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林辉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82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8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辉潞先生计划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且不超过800万元。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止2018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辉潞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48,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04%,累计增持金额419.5万元,林辉潞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截止公告日,林辉潞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7,476,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84%。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本次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其他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