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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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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6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2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或提出异议。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