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9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92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尚修磊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充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的续期(包括已获得的)。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的续期,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更好的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能有效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93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邮件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公司1号楼9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续期。为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便于更好的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因此公司申请将4.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上述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已获得的银行授信)。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进行申请,实际融资金额需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公告》详见2018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迟家升、李国盛回避表决。

为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以便于更好的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续期。上述授信事项如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公司实际申请授信额度,以及公司最终与金融机构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为准。该担保行为将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8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详见 2018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拟定于2018年10月9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8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94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续期。为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便于更好的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因此公司将4.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包括已获得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4.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属上述事项的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一年内(即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

鉴于上述授权期限即将到期,为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便于更好的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因此公司将4.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上述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已获得的银行授信)。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进行申请,实际融资金额需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及对董事长授权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95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1、本次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也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2、本次担保属关联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2亿元的综合授信的续期。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如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公司实际申请授信额度,以及公司最终与金融机构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为准。该担保行为将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关联董事迟家升、李国盛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4,069,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0%。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0,877,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1%。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和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2亿元的综合授信的续期,如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公司实际申请授信额度,以及公司最终与金融机构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为准。该担保行为将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先生和实际控制人李国盛先生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更好的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与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只有为授信融资事项提供的担保,具体包括: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向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4,800万元的并购贷款,期限为7年。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的上述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详细情况见《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此外,公司拟向迟家升先生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向李国盛先生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合计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详细情况见《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向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申请借款。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能有效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该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5日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或以邮件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本人或经由董事会秘书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登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深圳分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登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上述规定时,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七条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根据规定禁售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97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9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27日

7、 出席对象:

(1)2018年9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号楼6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续期的议案》;

2.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

1、 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 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 登记时间:

2018年9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股东可到登记地点,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 登记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号楼9层会议室。

5、 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半天,参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 会议咨询

联系人:黄婧超

联系电话:010-87838888

传真:010-87838700

联系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号楼9层

3、 会议时间:半天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3: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29”,投票简称为“星网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表2 表决票

注:①此委托书非累积投票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②对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投票人拥有的投票总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子议案的个数。

如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出明确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表3 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