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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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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2018-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7版)

(四)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根据本次重组对注入资产的预估结果和交易方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预计变化情况如下: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财务报告,以及标的资产未经审计的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模拟财务报表数据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但是鉴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大,而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标的公司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不排除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出现下降的情形。

八、关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数据的说明

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声明保证本预案摘要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及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评估报告后,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全部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九、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中国海防决策程序

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本次重组的8名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国风投、泰兴永志已经履行通过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3、相关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复意见。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备案、审批或核准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审议;

3、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

5、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备案、审批或核准以及最终通过备案、审批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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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中船重工集团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说明》,中船重工集团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说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期间,不存在减持中国海防股份(若有)的计划。

十三、中船重工集团通过本次重组提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本次重组前,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1.24%;本次重组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仍将超过5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重组前后,中船重工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均超过50%,且不影响中国海防的上市地位,因此中船重工集团通过本次重组提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十四、本次交易涉及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工作。

本次交易的保密信息已由标的公司、中船重工集团保密办、上市公司按照其保密管理制度及程序进行了保密审核和脱密处理。中船重工集团将就本次交易及其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整体上报国防科工局。

十五、上市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安排

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16日起开始停牌。2018年9月14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根据有关监管要求,上交所需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自预案披露之日起继续停牌。

十六、本次重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由公司非关联董事予以表决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锁定期安排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继续遵守中船重工集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泰兴永志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对于国风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若国风投自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根据《128 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A 股在停牌前20 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20.0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尽管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且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了股票买卖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但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自查范围以外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风险。如相关人员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或终止审核的风险。

2、本次重组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预案摘要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准;

2、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如下:

(1)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审议;

(3)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备案、审批及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三)交易标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666,528.52万元,较账面值增值率较高。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预估结果及后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四)业绩承诺实现的风险

本次重组拟置入的部分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相关交易对方承诺在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盈利补偿期间顺延)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对应的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计算依据,并且还应扣除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国海防追加投资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合计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的总和,否则补偿义务人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中国海防进行补偿。

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在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值的情况。尽管交易双方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但如果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影响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军工涉密信息脱密处理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均为涉军企业,对外信息披露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本次交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涉密信息脱密处理。本次交易的保密信息已由标的公司、中船重工集团保密办、上市公司按照其保密管理制度及程序进行了保密审核和脱密处理。中船重工集团将就本次交易及其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整体上报国防科工局。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脱密处理或申请豁免披露信息外,上市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本预案摘要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保证本预案摘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因军工企业行业特殊规定而采取的信息披露处理方式,可能导致投资者阅读本预案摘要时对部分信息了解不够充分,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六)发行价格调整风险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整体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保证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实施,本次重组拟引入价格调整机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价格调整方案后至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触发条件和具体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也将相应发生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针对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旨在推动相关行业实现结构优化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行业政策出现不利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则将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均为涉军企业,其生产的水下信息探测与对抗类产品、水下信息装备系统及配套设备等广泛应用于我国国防事业,受国家国防政策及军事装备采购投入的影响较大。若未来我国在相关领域的预算减少导致国防装备订货量下降,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掌握了大量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并及时通过申请专利,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等手段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随着公司研发成果的持续积累和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以及产品技术复杂性及专利技术应用的广泛性而可能导致存在技术失密或专利技术纠纷风险,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水下信息系统装备等制造所需要的技术在持续升级、相关产品在不断创新,对公司产品研发、技术水准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出现研发投入不足、技术水准提升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等问题,将可能对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冲击。

(三)盈利能力季节性波动风险

受水下信息系统行业产品特点及交付周期因素影响,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产品交付及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前三季度的收入和利润通常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因此,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较大的季节性波动风险。同时,由于水下信息系统产品构造复杂、质量及技术指标要求较高,在生产研制过程中以及交付客户前需履行措辞军方检验程序,存在无法按预期时间交付产品的风险。

当产品无法按预期交付时,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会及时通过多种方式与特定用户进行沟通,由于无法按预期交付主要是由客观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因此特定用户通常会同意将合同交付期延后。另外,重组完成后公司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与上游供应商的协同作业、密切配合,带动产业链整体生产效率和快速响应能力,在生产环节降低产品交付风险。

(四)业务资质风险

本次重组前,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下属企业瑞声海仪、辽海装备、杰瑞电子分别承接了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的水下信息系统等军品业务。根据相关法规对企业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资质要求,瑞声海仪、辽海装备、杰瑞电子需要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军品业务。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中原电子尚未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杰瑞电子已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正在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军品业务经营范围扩项工作;瑞声海仪已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现场审查,待取得证书,正在开展申请《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准备工作。

在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取得上述经营资质及杰瑞电子完成资质扩项前(以下简称“过渡期间”),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原有相关资质继续保留,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生产经营将采用分别与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或者分别与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组成联合体对外投标及签署业务合同;或者分别由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对外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全部或者部分实施。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取得相关军品业务资质仍存在不确定性,杰瑞电子完成军品业务资质扩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持有上述标的或标的下属企业的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出具《关于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承诺》承诺如下:“1、瑞声海仪及中原电子预计将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杰瑞电子预计将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完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业务经营范围扩项;若因无法按时取得上述资质由此导致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2、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能够通过与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合作开展业务方式进行正常生产经营。3、本公司不从上述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及中国海防收取任何费用,本公司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的款项后,也将立即、全额支付给该等公司。4、若上述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由此导致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5、在瑞声海仪和中原电子取得军工经营资质、杰瑞电子完成资质扩项后,将由该等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并开展相关军品业务。6、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杰瑞电子、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期限至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杰瑞电子办理完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业务经营范围扩项为止。”

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也分别出具了《关于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承诺》,分别对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的军品业务资质办理或军品业务资质扩项进行了承诺。

(五)增值税减免优惠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的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分别承接了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从事相关军工电子信息业务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生产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生产条件等要素。由于承接时间较短,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尚未取得所承接上述研究所业务的军品免税的认定。如果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未来不能取得军品免税的认定或取得时间晚于预期,将会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净利润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已分别在《关于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承诺》中承诺,“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期限至瑞声海仪或中原电子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为止/杰瑞电子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扩容为止”。

(六)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军品业务,部分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军品合格供应商准入资质及名录范围所致。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未来出现较大波动、军品采购速度放缓,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七)所得税优惠变动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辽海装备、辽海输油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续期工作,并已向主管单位提交办理续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来若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或者相关主体在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后无法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原因,导致该等标的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相应税收优惠,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三、上市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公司的注入,上市公司将新增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装备业务,进而实现水下信息系统各专业领域的全覆盖。但由于标的资产涉及业务范围较广,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实际整合尚需一定时间,因此上市公司能否通过整合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本次交易标的之间的协同效应仍然具有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在短期内完成业务整合或业务整合效果不佳的风险。

(二)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前,中船重工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1.24%的股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的情形下,预计中船重工集团合计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上升。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若权利行使不当则可能对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中船重工集团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上市公司亦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重组拟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公司拟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后,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79,153,499股,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20,125.91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受股票市场波动、监管政策导向、特定投资者认购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下,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财务风险。

(四)股价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