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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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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8-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发行中止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 投资者在2018年9月2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9月2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10月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0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纳,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安排”。

6.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要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4,320.97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38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 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8年9月20日(T-4日)。

4.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38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2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股票简称为“蠡湖股份”,股票代码为300694,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东吴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东吴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5,383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21,531.6977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22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15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网上和网下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9月18日(T-6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东吴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东吴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 网下投资者应于2018年9月18日(T-6日)12:00前通过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ipo.dwzq.com.cn:18080/)(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二、(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投资者亦可通过访问东吴证券www.dwzq.com.cn一我们所做的一企业金融一IPO,点击网页的“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链接登录核查系统。

填写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12-62936311、62936312、62936313。

6.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9月26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9月25日(T-2日)刊登的《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7.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T-5日)及2018年9月20日(T-4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东吴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20万股,超过22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9.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0.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1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8年9月26日(T-1日)披露的《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2.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9月2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3.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2018年9月25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日均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在2018年9月2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18年10月8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4. 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6. 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7.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9.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9月17日(T-7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发行人网站(www.chinalihu.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下、网上发行申购日;

(2)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 2018年9月17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的总市值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的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不纳入计算。

5.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 投资者应以股票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在2018年9月18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状态-结算”为配号完成,并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7.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8年9月18日(T-6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8.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8年9月18日(T-6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 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1. 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上述“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 以下类型配售对象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2)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3)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4)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

(5)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以下简称“保险资金”)

2.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应于2018年9月18日(T-6日)12:00前在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1)投资者请直接登录核查系统(http://ipo.dwzq.com.cn:18080/),或通过访问东吴证券www.dwzq.com.cn一我们所做的一企业金融一IPO,点击网页的“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链接登录核查系统。

首次登录时,用户名为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件号码,默认初始密码为用户名的后6位。

(2)投资者登录核查系统后,选择申请“蠡湖股份”项目,仔细阅读系统弹出的“重要提示”并确认同意后,填写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然后选择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系统已经默认勾选个人投资者的配售对象)。

3. 参与初步询价的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需上传下列材料:

(1)《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盖章扫描版本);

(2)《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

(3)《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及excel版本)。

4. 除上述类型配售对象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需上传下列材料:

(1)《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盖章扫描版本);

(2)《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

(3)《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及excel版本);

(4)《附件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及excel版本);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则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5. 上述文件的模板参见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12-62936311、62936312、62936313。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请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网下投资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6. 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2018年9月18日(T-6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询价截止日2018年9月20日(T-4日)前,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

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配售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8年9月18日(T-6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 初步询价期间为2018年9月19日(T-5日)至2018年9月20日(T-4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20万股,超过22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能在2018年9月18日(T-6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要求的;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2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 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8年9月17日(T-7日)至询价截止日2018年9月20日(T-4日)(8:30-11:3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512-62936311、62936312、62936313。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7.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程序及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8年9月26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五、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5,383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21,531.6977万股。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T日)的9:30-15:00。

2018年9月26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18年9月27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9月2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T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可在2018年9月2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8年9月2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8年9月2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日2018年9月27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8年9月27日(T日)15:00同时截止。在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8年9月27日(T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1. 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 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9月28日(T+1日)刊登的《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八、网下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在已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中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下简称“C类”)。

(二)配售原则和方式

1.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配售对象配售;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B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配售对象获配比例高于A类配售对象,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3.A类、B类配售对象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类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后剩余的部分,向C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5.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A类、B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

6.上述所有同类同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照配售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优先的原则将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排位最前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10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8年10月8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8年10月8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8年10月8日(T+2日)16:00前到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8年10月10日(T+4日)刊登的《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0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8年10月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10月1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七)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九)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发行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其

住所:无锡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

电话:0510-85618806

联系人:王晓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东吴证券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512-62936311、62936312、62936313

发行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