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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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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2018-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9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民辖终2179-218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9),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5月3日,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63、2018-70和2018-82),详细披露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上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415-54416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现有证据显示两原告主要办事机构均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深圳中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