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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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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新政突破多重障碍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不受数量限制

2018-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混改企业将推试点联动

《若干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核心任务关联性较高,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诚然,在国企混改后,薪酬改革是激励员工最直接的方式。周丽莎表示:“目前在薪酬问题上,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等有待进一步改革;同时,央企也缺乏适应市场化机制的股权激励政策。”

《若干意见》对集团层面混改的国企提出了工资总额“备案制”,给了混改企业薪酬管理更多自主权。文件称,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军工企业有望突破引资限制

《若干意见》还对军工企业混改作了新安排。文件指出,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目前,军工企业在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进行混改时面临一些限制。有军工企业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未来军工混改试点有望引入民营资本。

周丽莎还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解决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成本较大也是混改一大难点。例如,厂办集体职工身份转变支付补偿金问题;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生活补助支付问题;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贴问题等,欠缺明确的扶持政策,制约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进程,使得国有企业不敢改、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进。”

对此,《若干意见》提出,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