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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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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免因系统拥堵导致无法提交或提交延迟。报备系统填报注意事项如下:

(1)报备系统登录

网下投资者首次登陆报备系统的用户名、初始密码如下:个人投资者的用户名为投资者的身份证号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前六位;机构投资者的用户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包含全部字母及符号),初始密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六位;合格境外投资者用户名为投资业务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投资业务许可证号前六位。投资者首次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2)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投资者登录报备系统后,按照要求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毕下载打印,并签字或盖章。

(3)上传资质证明材料

A、机构投资者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材料

a)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签字)

b)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c)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d)网下询价与申购承诺函(机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签字)

机构类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账户(不含保险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QFII投资账户、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账户、信托公司的自营投资账户以及财务公司的自营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还需提供:

e)股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及私募基金信息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f) 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募集说明书或投资协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B、个人投资者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材料

a)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亲笔签名)

b)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亲笔签名)

c)网下询价与申购承诺函(个人)(个人亲笔签名)

(4)只有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并上传上述文件扫描件后方可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备案系统为投资者备案的唯一渠道,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备案系统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质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审核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其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21-23153863/021-23153805或通过咨询邮箱ipo_alk@citiorient.com咨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8年9月27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8年9月28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8年9月2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及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经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它情形。

5、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是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时间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2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9,000万股。

六、网上网下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8年10月15日(T+2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18年10月1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也不得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8年10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8年10月1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18年10月1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8年10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8年10月1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8年10月12日(T+1日)在《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A类及B类投资者将获得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配售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如无A类投资者,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以此类推)。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8年10月15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8年10月15日(T+2日)0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8年10月17日(T+4日)刊登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2018年10月15日(T+2日)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0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的处理

在2018年10月1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30%,即不超过675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将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南平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

电话:0575-83100181

传真:0575-83100181

联系人:孙黎明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电话:021-23153863、23153805

传真:021-23153500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