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9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8-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8-04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17年末将未出资金额3.5亿元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处理,计提减值准备。2018年末公司将继续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由于该案执行导致公司因首黔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支出资金超过3.5亿元的部分,公司正积极与首黔公司及其各股东协商处理。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调解书》[(2017)黔民终103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起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本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不服六盘水中院作出的(2017)黔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上述案件的起诉、财产保全、变更财产保全、一审判决和上诉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1号、临2017-038号、临2017-042号、临2017-050号、临2017-057号)。

二、本案件调解情况

省高院立案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前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849.7万元、利息537万元,共计9,386.7万元;

(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自愿放弃向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4元,减半收取5,072元,由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向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849.7万元、利息537万元。至此,由于首黔公司系列诉讼案件,公司累计支出资金39,592.86万元。公司已于2017年末将未出资金额3.5亿元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处理,计提减值准备。2018年末公司将继续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由于该案执行导致公司因首黔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支出资金超过3.5亿元的部分,公司正积极与首黔公司及其各股东协商处理。后续,公司将根据协商处理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黔民终1036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8-04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解除财产保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终1036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于2018年9月5日向省高院提交《解封申请》,以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与本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本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完毕所有欠款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案件的起诉、财产保全、变更财产保全、一审判决、上诉和民事调解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1号、临2017-038号、临2017-042号、临2017-050号、临2017-057号、临2018-044号)。

二、本案件的民事裁定情况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省高院调解结案,现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作为权利人自愿申请解除本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盘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815001700000079内的存款8,849.7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盘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815001700000079内的存款8,849.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盘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815001700000079内的存款8,849.7万元已经解除冻结。该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44号。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终1036号之一]。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